制图 金琳
昨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规范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规范护理保险经办管理的有关问题加以明确。其中规定,对家护病人,医保医师每月至少巡诊1次。
根据《通知》,参保人因疾病、伤残等原因长年卧床已达或预期达六个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病情基本稳定,按照《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评定低于60分(不含60分),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护理保险待遇。
记者了解到,《日常生活能力评定量表》共设置了进食、洗澡、如厕、行走等十个项目对参保人员生活能力进行评定。《通知》还针对申请不同护理保险待遇列明了相应条件。其中,需长期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等需要医疗护理的,可申请医疗专护(专护)待遇;患有脑卒中后遗症(至少一侧下肢肌力为0-Ⅲ级)、帕金森氏病(重度)等慢性疾病的参保人,可申请护理院医疗护理(院护)、居家医疗护理(家护)、社区巡护(巡护)待遇。
参保人申办护理保险待遇,应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病历材料、社保卡和身份证,向护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申请表》。护理机构进行评估和网上申报,最终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准。
《通知》规定,护理机构应根据参保人病情合理提供医疗护理服务。对每位家护病人,医保医师每月至少巡诊1次,医保护士每月至少服务4次,医护人员提供服务时间每月累计不少于1小时。护理机构和村卫生室应派医护人员对每位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巡护病人每周至少巡诊1次,其他巡护病人每周至少巡诊2次。且每位医保医师同期管理家护病人不得超过45人,每位医保护士同期管理家护病人不得超过15人。(记者 李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