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青岛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商就工地土石方工程产生纠纷,后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及职工雇用他人,到涉案工地堵门、拉横幅,影响了工地正常运转,工地被堵9天共造成了164万余元损失。之后警方介入,将参与人员刑事拘留。昨天记者从市中院了解到,经法院一审二审宣判,涉事人员均因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获刑。
刘某甲、林某都是青岛某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因为土石方工程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产生纠纷。 2013年9月,刘某甲、林某决定到双方产生纠纷的工地现场去“示威”。刘某甲找到没有工作的曲某,让他找人到项目工地现场堵门、用喇叭喊话、拉横幅等,并承诺给予一定的报酬。随后曲某纠集了刘某乙等六七人,从2013年9月30日至10月8日,一直聚集在工地门口,致使工地停工多日。另外刘某甲又找到李某和马某,让两人专门负责接送到工地堵门的人员,并给堵门人员送水送饭。经相关机构评估,工地停工9日,造成设备、租赁、人员等各项损失164万余元。之后刘某甲、林某等六人被查获到案。
市北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刘某甲、林某等六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刘某甲是首要分子,林某、曲某、刘某乙、李某和马某属于积极参加者。法院认为,开发商与建筑公司由于土石方工程产生的纠纷是案件发生的原因,但刘某甲、林某不能正确处理纠纷,采用召集与纠纷无关人员阻碍工地施工的方法解决纠纷,导致正常的生产、工作无法进行,并造成严重损失,法院认为应予惩处。
经法院一审判决,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刘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曲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一审宣判后,六人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他们认为案发时工地没有施工,没有造成损失,而且这是一起典型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案件。但经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王婷)
原标题:报复开发商 雇人堵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