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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院期间病床断裂致肋骨折端下移 索赔6万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原野 2015-03-30 07:52:07 字号:A- A+

    早报讯 住院期间,因医院的病床发生断裂、倾倒,致使刘某被摔伤。刘某为此花费医疗费、陪护、误工等费用,此后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但医院均拒绝。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昨天,记者从李沧法院获悉,医院应承担造成刘某摔伤的15%责任,并给予刘某赔偿。

    医院住院病床断裂

    2012年1月19日,刘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市内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锁骨骨折,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头皮外伤”;医院为其做了右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同年1月25日刘某住院的病床支架断裂,当日DR检查显示“5、6肋骨远折端向下移位6.3毫米”;刘某同年8月11日出院,共住院205天。刘某在诉讼申请对其因病床支架断裂导致的肋骨移位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经鉴定不构成伤残。刘某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在医院花费的各项费用总计近六万元。医院方则主张刘某因交通事故住院产生的花费,应当由刘某自行承担。

    李沧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患者,住院接受治疗后即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义务确保原告在治疗期间提供安全的医疗设施,并作为病床等医疗设施的使用者,有义务对医疗设施进行常规检查、管理和维护,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不受侵害。本案中,医院未尽到上述安全注意义务,病床支架的断裂在事实上给刘某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刘某主张其住院期间所有损失均系医院病床支架断裂所致,无证据支持。同时,医院认为刘某所主张的各项损失与病床支架断裂无关,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医院被判担责15%

    对于医院究竟应承担多大责任?李沧法院认为,医院病床支架断裂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为“5、6肋骨远折端向下移位6.3毫米”,该后果与交通事故的原发性损害相比,其比例较低,参考公安部关于肋骨骨折误工损失日的相关规定,就原告“5、6肋骨远折端向下移位6.3mm”的损伤康复期可酌情认定为30到40日,其损伤参与比例以15%为宜。故院方的过错给刘某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均应按照15%的比例予以计算,判决医院赔偿刘某医疗费、务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记者 原野 通讯员 姜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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