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6日讯 曾任城阳供电所所长的毛某,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8万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6.6万元。日前,经青岛市两级法院审理认为,毛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
2011年4月,毛某担任城阳供电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理城阳区城阳街道安泰居小区窃电行为时,为负责安泰居小区物业的青岛双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后毛某收受双利物业公司总经理兰某委托他人给付的内存3万元的银行卡1张。同年5月,在处理青岛海泰钢塑制品有限公司窃电行为时,毛某再次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海泰公司谋取利益。事后,毛某收受海泰公司总经理黄某现金5万元。
在一次次尝到甜头后,毛某的胃口越来越大,开始觊觎所收缴的电费。2012年5月,毛某在处理城阳区城阳街道西旺疃社区迟某(已判决)窃电一事中,收取西旺疃社区补缴的电费人民币50万元,但毛某仅安排他人将其中的43.4万元为西旺疃社区补缴了电费,剩下的6.6万元则被他私自扣留,非法据为己有。
案发后,毛某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不掌握的受贿事实,并通过亲属退缴赃款。今年1月,经城阳区法院审理认为,毛某身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产6.6万元,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毛某所犯受贿罪系自首、赃款已退缴,对其受贿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最终,法院以贪污罪一审判处毛某有期徒刑5年,以受贿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
一审宣判后,毛某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日前,市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遂做出维持原判的决定。(记者 周衍鹏)
原标题:供电所所长弄权当“硕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