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4月8日讯 今天,记者从市征兵办公室了解到,全市兵役登记工作正式启动。
4月3日,青岛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兵役登记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凡常住户口在本市,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或本人自愿且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的高中(含相当于高中学历,如职高、中专、技校,下同)应届男性毕业生,均应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进行兵役登记,并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持此表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武装部或学校兵役登记站现场确认,同时提交登记表。19至22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放宽至23周岁)年龄段内未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须进行补登。
首次参加兵役登记或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但未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在现场确认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以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办理兵役登记手续并领取兵役登记证;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并已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兵役登记证,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各镇(街道)、社区(村)、高中以上学校设立兵役登记站,集中受理兵役登记的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具体登记时间以各镇(街道)、社区(村)、学校兵役登记通知为准。
兵役登记期间,各区、市征兵办公室和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预征手续,如被批准入伍,将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等优待。
据市征兵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兵役登记是兵役机关依法对符合服兵役年龄的男性公民进行的注册管理,以掌握适龄公民的数量、质量和分布状况,为组织公民服兵役作准备。在职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如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阻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目前,全国征兵网(网址:)兵役登记和应征报名已经全面展开,请适龄青年及时登陆进行登记报名。
2015年度全市征兵工作大体安排:4、5月份,组织开展兵役登记;6、7月份,组织应征报名人员初检初审,并确定预征对象;8月份,组织预征对象体检和政治考核;9月份,审批定兵和起运新兵。(陈志伟 陈兵 王竹善)
青岛市征兵咨询电话
市南区征兵办公室82966722,市北区征兵办公室85801319,李沧区征兵办公室87611040,崂山区征兵办公室88896738,城阳区征兵办公室87868700,黄岛区征兵办公室86989838,即墨市征兵办公室88512057,胶州市征兵办公室87213493,平度市征兵办公室87362221,莱西市征兵办公室88405030。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兵役登记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山东省兵役登记办法》和《青岛市征兵工作若干规定》精神,现将青岛市兵役登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常住户口在本市,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或本人自愿且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的高中(含相当于高中学历,如职高、中专、技校,下同)应届男性毕业生,均应登陆“全国征兵网”(网址:)进行兵役登记,并下载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应征报名表》,持此表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武装部或学校兵役登记站现场确认,同时提交登记表。19至22周岁(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可放宽至23周岁)年龄段内未进行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须进行补登。
二、首次参加兵役登记或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但未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在现场确认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以及两张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办理兵役登记手续并领取兵役登记证;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并已领取兵役登记证的适龄公民,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兵役登记证,办理年度审核手续。
三、各镇(街道)、社区(村)、高中以上学校设立兵役登记站,集中受理兵役登记的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具体登记时间以各镇(街道)、社区(村)、学校兵役登记通知为准。
四、各区、市征兵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兵役法规宣传,接受市民咨询。
五、兵役登记期间,各区、市征兵办公室和高校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预征手续,如被批准入伍,将享受优先选拔使用、考学升学优惠、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等优待。
六、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依法组织或督促适龄公民及时进行网上兵役登记,并按时到指定的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提交登记表。在职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视为出勤。适龄公民如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阻碍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经教育不改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凡在本通告规定时间内没有参加兵役登记或办理兵役登记证年度审核手续的适龄公民,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武装部申请补登并说明原因,所在地武装部对其进行兵役法规教育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凡不参加当年兵役登记的适龄公民,一律视为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