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进行的行为: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发布包含歧视性内容的求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泄露、倒卖或者利用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从事商业活动;组织开展国家禁止的培训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其中,出现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或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泄露、倒卖或者利用求职者、用人单位信息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近几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非常迅速,服务的内容也越来越广,人社部门在具体工作内容上曾出台过相应的规范,而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内部也有相关的管理办法,但对涉及人力资源市场各方面管理的综合性规范目前岛城还没有制定,省级规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来肯定会对青岛本地出台规范性文件以及实际管理提供指导。(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