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5月7日讯 今天,记者从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了解到,青岛西海岸新区4月29日发布“房产新政11条”引爆楼市。短短几天时间,成交新房同比增长一倍多。
同时,西海岸新区房产新政十一条颁布后,很多市民对新政还有诸多的不解,针对市民的问题,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将于5月9日-6月7日,在唐岛湾步行街和城市阳台(冰雪小镇)举办首届春季“房产超市”,届时,来自新区的各大房地产项目将开展促销活动,公安、地税、公积金、公证处及人社、城建、城管、金融、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将联合现场办公,为居民购房提供政策解答、业务办理等“一站式”服务。(记者 陈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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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发展及智慧城市展示区,图文并茂地展示新区未来的规划、定位,并向市民描绘未来的智慧宜居生活,推介新区城市形象。
地产企业营销区,设置大型楼盘搜索示意图,并在每个展位具体展示企业情况及楼盘信息,为居民选房提供方便。
政府现场办公区,公安、地税、公积金、公证处及人社、城建、城管、金融、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联合现场办公,为购房市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银行贷款咨询区,邀请部分可办理住房贷款的银行现场办公,为购房市民提供住房贷款咨询、办理服务。
现场互动表演区,制作大型新区楼市地图背景板,通过节目表演、现房秒杀、定时开奖、开发商宣讲等方式,吸引市民参与。
外场互动区,在外场设置二手房咨询区、家居建材展示区、装修装饰咨询区、进口车辆展示区、单身男女相亲区、微信互动拍照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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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充分发挥新区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促进新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购房落户条件
凡在新区购买成套新建商品住房并取得产权证或抵押证的,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区内申请落户。新区户籍人口可以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现区内户口自由迁移。
二、团购商品住房给予财政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驻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重点搬迁企业,经区政府批准可组织职工团购商品住房,分档给予10万、8万、6万元财政购房补贴。
三、扶持人才安家创业
经新区评定的顶尖人才、领军人才、紧缺人才,三年内可分别享受100万元、20万元、6万元的安家补贴。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可按成本价购买国有公司商品住房,最高优惠50万元。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优先入住人才公寓,3年内免租金,紧缺人才按市场价优惠70%租住。顶尖人才、领军人才创办的企业可提供100-20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3年内免租金。派遣期内来新区就业的研究生可享受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住房补贴,标准为博士研究生600元/月,硕士研究生400元/月。
四、创新村居改造安置补偿模式
村居改造由实物安置补偿单一模式向实物安置补偿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新模式过渡。原则上搬迁居民可选择一套安置房屋,剩余部分支持引导居民利用货币补偿款团购商品房。对于采用货币安置补偿的,可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0%的奖励。
五、实行公积金异地缴存本地贷款
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在新区购买可办理产权的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需异地审批。
六、新建商品住房保证供暖
取消居民小区集中供暖入住率限制,凡有供暖需求的,一律保证供暖。
七、房地产企业代缴相关费用
对新购商品住房的,建议由其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代缴一年的物业服务费和隧道通行费。
八、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新政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再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对于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家庭,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九、允许产业地产分割转让产权
科技类、产权式酒店类、旅游类等产业房屋在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等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可分割转让办理产权登记。
十、优化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
根据新区规划及市场供求情况,严格控制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和进度,科学把握供地节奏和时序。区政府不再投资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通过收购、租赁存量商品房方式保证保障性住房来源,鼓励承租人在租赁满一定年限后购买公共租赁住房。今明两年不再大批量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住宅用地供应每年控制在2000亩以内。未开发房地产用地可转型用于国家支持和城市区域功能缺失的产业和项目。
十一、房屋产权登记实行高效便民服务
新建商品房登记自收取申请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房地产权证。国土房管、地税、公证、公积金等部门对楼盘集中、登记数量大的小区实行“流动服务车”现场办公,购房人可当场取得房地产权证。升级黄岛房地产微信公众服务平台网上预约等功能,为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