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城阳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城阳区某幼儿园因没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而被判赔偿受伤女童家属154549元。
邵怡然(化名)是城阳区某幼儿园的学生。2013年11月23日,她在幼儿园上课期间左肘部受伤,经诊断为左肱骨髁上粉碎性骨折、左桡神经挫伤。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伤残赔偿金、出院后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77216元。
城阳区某幼儿园辩称,邵怡然受伤是因被自己的衣服绊倒所致,幼儿园老师全力看护管理孩子,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只能在过错范围内承担适当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主审法官刘书波说,幼儿园主张学校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且提供了园内三位教师的证人证言,但考虑到证人都是被告职工,而且均没有出庭作证,所以对证人证言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