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老总串通公司法律顾问和法院审判员,虚构房屋买卖协议到法院打官司,讨要根本不存在的欠款。遗憾的是,法院竟然做出了民事调解。好在,在检察院的介入下,这起案件中的猫腻才被发现了出来。
虚构买房协议打官司
黄岛区某别墅F-2栋原系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李秀某利用其保管公司公章之便,串通公司原法律顾问于大某、某区法院原审判员王丕某,虚构该公司与闫雪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的事实,伪造该房地产公司和闫雪某的授权委托书,于2005年1月25日假借公司之名以闫雪某为被告诉至法院,称公司与闫雪某于2004年3月20日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将别墅F-2栋卖给闫雪某,价格为31万元,闫雪某于2004年8月30目前付清。但合同签订后,闫雪某仅支付284000元,余款260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闫雪某向其支付房款26000元。
2005年3月14日,黄岛区法院作出民事调解,确认;经法院主持调解,该房地产公司与闫雪某自愿达成协议:原告房地产公司于2005年3月22日前为被告闫雪某办理妥房产证。被告闫雪某于2005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房地产公司支付所欠房屋款人民币26000元。
检察院抗诉撤销调解
串通成功,没想到这家公司还不收手,竟然不服法院民事调解,向黄岛区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2011年7月18日,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向青岛市检察院提请抗诉。 2011年8月30日,青岛市检察院向青岛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该抗诉案经青岛市中级法院裁定发回黄岛区法院再审,2012年12月4日,黄岛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本案中,当事人虚构原告与闫雪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等诉讼材料,以原告之名将闫雪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进行诉讼,该案经法院审理并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但该案房屋买卖的事实并不存在。判决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闫雪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5月11日,青岛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审判员犯罪获刑
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对当事人陈述、提交法庭审理证据、鉴定意见、诉讼文书、法院裁判文书等进行全面细致的核查。通过对于大某等人进行询问,并向涉案房地产公司调查核实,发现了本案审判员王丕某可能存在职务犯罪行为,并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反贪部门立案侦查。反贪部门通过对李秀某、闫雪某、王丕某进行讯问,查实李秀某为达到既可将房屋办理过户,又可少缴纳税款及诉讼费用的目的,与他人串通,由王丕某对案件的诉讼进行指导,于大某伪造了起诉状、闫雪某的授权委托书及房屋买卖协议等诉讼材料。后经王丕某审理,并出具民事调解书,使得涉案别墅顺利过户至闫雪某名下,造成涉案房地产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
2012年12月,王丕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34000元上交国库。检察机关在办理此案中,不仅查实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调解案件,而且严肃查处了背后职务犯罪,对打击当前日益增多的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增强检察监督权威具有积极意义。(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徐美中)
原标题:开发商设局 讨要“不存在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