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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别克开12天发动机漏油 4S店:商务车不三包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孙冰洁 2015-05-20 06:53:08 字号:A- A+

    今年2月,身为某建筑公司工程经理的李滨(化名)以公司的名义在市北区某别克4S店买了一辆别克D28,仅仅开了十二天,便发现发动机漏油,新车出故障,对方赔偿似乎理所当然,但令他没想到的是等待他的却是一条漫长的索赔之路。

    商家不给退换,只给更换发动机

    尽管新车只开了十二天,但光跑4S店处理售后问题,李滨前前后后就耗费了二十多天。

    “第一次去他们就安排人给我看了看,看了之后没发现哪漏油,就说你回去跑跑看吧,再漏油你再开回来。我回去开了几天发现漏油还是挺严重的,就又开回去了。”李滨说。

    这一次经过一上午的检查后,仍然没有找出故障所在,维修人员提出拆开发动机的建议,“因为新车嘛,发动机一拆就成二手车了,我就没让拆。”李滨当时拒绝了店方的建议,并明确要求换一辆新车。但4S店却以李滨买车时“开的是公司的户头,属在商用车的范围,不属于私家车,不能享有家用轿车三包规定”为由,不给换车。

    既然如此,李滨只能接受4S店“拆开发动机”的建议。

    20天后,4S店为李滨更换了新发动机,漏油的问题终于解决了。

    消费者要求索赔四五万,而商家最终只赔1万元

    从首次发现漏油到最终更换发动机,李斌前后去4S店协商处理跑了不下十次。“最开始打电话时,他们那个客服直接对我说,你这个事我们不给处理的。”客服的态度让李滨很恼火,他联系到售后服务部经理,对方才答应处理此事。

    对此,车行方面提出能够给予李滨的赔偿为:修车期间二十几天内的打车费共计两千左右,并赠送3次保养。

    李滨对这个结果并不满意,他先后打听了自己在租车行、法律界的朋友,并查阅了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罗列了4项赔偿内容:租车费、误工费、汽车贬值费以及精神损失费。按他的计算,目前青岛市别克车型的租车费用为每日400元左右,而由于更换发动机造成的新车贬值,此车放到二手车市场贬值约两三万,另外新车的故障也让李滨耽误了不少工作,甚至因此受到领导批评,因此他觉得有权要求精神赔偿,综合上述几条,他最终希望获得的赔偿在四五万左右。

    对此,4S店售后服务部经理难以接受,他向李滨表示:目前的汽车三包法仅对家用轿车有保障,李滨的车显然不在保障之内。更换发动机既然已经解决了问题,李滨的要求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具体标准,因此无法满足他的要求。最终,他们同意将赔偿金额上升至一万,“如果他还不满意,只能走法律程序,请法院判决,我们按照法院的判决来赔偿。”当记者试图就此事进一步咨询时,客服人员以领导忙为由结束了谈话。

    李滨维权是不是有法律依据?

    对于李滨维权是不是有法律依据,业内人士如是说。

    市北区重庆南路工商所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不是私家车,不受汽车三包法保护,再就是《消费者保护法》他也靠不上,因为消费者保护法针对的是消费者,对于公司来说,一般要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这样的问题。”

    那么李滨要求四五万的索赔金额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德衡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中心的赵律师告诉记者:如果是出现质量问题,不管是公用车还是私家车,卖方都有一个赔偿或者合理解决的义务。但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来说,三包之类的确实只针对个人消费,公司名下的财产不属于消法保障范围,不是个人消费者就不享受这个权利。“如果买的东西有质量问题,可以根据买车时的书面材料、保修承诺等来索要。

    而针对李滨索要的赔偿数额,赵律师认为需要走到司法程序,申请评估鉴定,通过法院委托一个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判决。

    同样是汽车,为什么商务车不能和私家车一视同仁?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我国,商用车没能施行“三包”的原因,除了商用车自身的特点(行驶里程、车型等)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国情,超员、超载的现象一直存在,车辆在超负荷运行的情况下损坏概率很高。鉴于以上几点,有关部门在制定三包政策时将范围局限为家用轿车也实属无奈。

    既然不在“三包”范围之内,商务车车主一旦遇到李滨这样的问题,在索赔时是否有明确制度来确保其合法权益呢?德衡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表示:“类似的赔偿或质量问题的索赔是很多的,可能不是车,或者是别的东西。这个我们一般建议客户协商解决,因为你走诉讼,对自己不是一个简单易行的事,有时间和金钱的成本,不能立竿见影,很多人考虑到这一点哪怕吃点亏也就只好选择私了。”

    而至于李滨提出的误工费,青岛律师法律咨询中心的范秀丽律师也表达了和赵律师相似的看法:“误工费不像人身损害那么明确,财产损失的误工费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可能面临不被认可的情况。如果双方谈不拢,肯定要走到诉讼这一步。”

    中国进入汽车时代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对于商务车维权问题,一些汽车大国的做法或许可以为我们借鉴。

    欧洲依据《1999/44/EC指令》(《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所有商品一视同仁,商用车也一样,必须符合售前协议或消费者的合理期望。

    在日本则设立了纠纷处理机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能迅速、便捷地解决纠纷,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这里,商用车与其他汽车享有同等待遇。

    作为此案当事人,李滨提出:商用车作为汽车产品的一种,尽管用途异于私家车,但“三包”中亦有一些规定应该适用于商用(公用)车,“如果有此类的规定,我这个事就没这么难了。”李滨对记者感叹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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