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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每百户不少于20㎡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吴帅 2015-05-23 07:23:56 字号:A- A+

    早报讯 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设施;公办机构优先满足困难群体入住需求…… 《青岛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开始实施,新规对养老规划与设施建设、养老服务体系、服务规范与监督、扶持保障、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规定,保障我市养老服务业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

    每百户不少于20㎡

    《条例》明确规划要求与用地保障机制,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同时《条例》规定城市新建居住区(含居住小区、组团),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的标准建设。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能够满足规定服务范围内70%以上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的标准建设。

    优先满足困难群体

    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条例》鼓励家政、物业等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居民开展互助式养老服务。支持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简称养老服务组织)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条例》规定对本市未入住养老机构的城市“三无”老年人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城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失独”老年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为其购买居家养老服务。

    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区(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社区老年人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设置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助餐点、农村幸福院等(统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条例》规定公办养老机构,重点保障本市城市“三无”老年人、农村“五保”老年人入住。优先满足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残疾、“失独”、80周岁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记者 吴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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