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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逃票罚200元乱设广告罚三万 车内禁乞讨

来源:青岛日报/青岛早报 作者:于顺 杨晓星 2015-06-25 06:24:11 字号:A- A+

    早报讯 根据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日程安排,将审议并表决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昨天,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惠荣作关于《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车站应配备医药箱

    刘惠荣在报告中提到,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将第三章名称修改为 “运营管理与服务”,同时增加保洁制度、急救协助、建立地铁运行公共查询系统等运营服务方面的内容,并删除草案有关逃票行为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修改时,吸收了上述意见,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保持沿线和车厢卫生。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急救协助制度,按照规定在车站配备医药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行公共查询系统,并在车站提供人工问讯、电子信息查询等服务。

    乱设广告可罚3万元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建议在草案第三章增加规范广告、商业网点设置条件和标准等内容。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在第三章增加一条,表述为:车站、车辆的广告设置应当合法、规范,不得影响服务标志的识别、服务设施的使用和运营安全。车站商业网点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方便乘客,不得妨碍救援疏散、设施设备运行和运营安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有关消防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对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5类情形将会被罚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提出,草案对轨道交通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置安全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以及未按规定组织运营安全评价等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五类情形发生时,轨道交通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五类情形包括:未按规定提供信息服务的;未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或者未依法处理乘客投诉的;未配置安全设备或者未定期检查、维护、更新的;未组织运营安全综合评价或者专项评价的;出现暂停运营情况未报告或者未向社会公告的。(记者 于顺)

    地铁逃票最高罚200元

    市人大常委会再审《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

    昨日下午,正在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常委会组成人员结合对草案初审后召开座谈会及向社会各方征求意见建议的情况,再次对法规修改提出了意见建议。据了解,修改稿将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4月份提交初审的条例草案提出,“轨道交通建设经营管理单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工作”,这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争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授予轨道交通企业部分执法权是必要的,但要进行严格限制。对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认为,综合考虑执法成本、执法队伍、执法效果等因素并借鉴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做法,赋予企业行政处罚权应当限于封闭场所内发生的、需要及时发现处理的违法行为。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继续保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在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的破坏运营安全、秩序、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

    针对其他城市屡禁不止的逃票现象,草案对乘车持票有详细规定。提出,严禁无票证乘车,对不服从管理的,可以将有关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记者了解到,此次修改稿中删除了将逃票行为向社会公开的内容,但对于相关逃票行为,明确处罚措施,最高可被处以100-200元的罚款。

    除此之外,条例草案提出的“活禽、电动自行车禁止进站”、车厢内禁止乞讨、随意摆摊行为等条文,修改稿仍予以保留。(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杨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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