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取消了之前“新建住宅供热户数需要达到单元总户数60%”的规定。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保障供热,在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供热期限开始两个月前,到供热单位办理供热手续;并一次性预计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热费。开发建设单位采取其他措施满足入住用户要求并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暂停供热。未安装供热设施的既有住宅具备集中供热条件,且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承担相关供热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供热单位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日的六个月前提出申请,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记者 梁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