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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男偷鞋城千双鞋低价转卖鞋店 被判12年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徐美中 2015-06-30 12:15:46 字号:A- A+

    晚报讯 在鞋城干活,却利用工作机会,偷走了仓库里的一千多双鞋。昨日,记者从李沧法院获悉,他们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低价收购杨某某所偷鞋的中韩街道贵族人鞋店老板,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杨某某1971年出生,是胶州人。此前曾因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被法院判刑。根据法院审理,2007年至2010年间,杨某某利用工作之机,在李沧区东李鞋城仓库A区8号仓库,多次盗窃该仓库7名业主存放在此处的鞋共计1000余双,后多次销赃至崂山区中韩街道“贵族人”精品鞋店李某、武某某处,李某、武某某明知杨某某送至该店内的鞋是偷盗所得,仍进行低价收购,高价卖出赚取利润。杨某某得赃款人民币6万元。

    2010年,一位失窃业主发现,在贵族人精品店里所售卖的皮鞋,和自己丢失的皮鞋一模一样,于是报警。公安机关随后进行了查处,现场缴获179双皮鞋,总价1.3万多元。杨某某得知风声后,立即逃窜。随后,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逃犯。

    2011年1月24日,杨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及盗窃罪被肥城市公安局抓获,同年6月10日被肥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在羁押期间,杨某某被肥城市公安局审查,未供述盗窃东李鞋城皮鞋的犯罪事实。2011年12月22日,李沧公安民警赴肥城市看守所对杨某某进行讯问,杨某某供称:2007年中秋节后至2010年4月期间,他在东李鞋城跟随其二姐打工期间,盗窃业主仓库内皮鞋,价值数万元。 2012年4月24日,杨某某刑满释放,李沧公安民警遂赴肥城市看守所将其抓获。

    李沧法院认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杨某某在假释期满之日起,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最终,判处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不得假释。此外,低价收购杨某某皮鞋的贵族人鞋店老板,也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记者 徐美中)

    原标题:精品店卖的鞋竟然是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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