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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利用特殊身份 以高额回报诱惑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薛飞 2015-07-01 14:30:42 字号:A- A+

    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频发,影响恶劣。如何远离非法集资?投资打水漂应该如何维权?市处非办、市南区处非办联合青岛晚报为你深度解读有代表性的非法集资案例,意在教育警示广大人民群众,勿贪图高额回报,勿轻信他人蛊惑,理性选择投资理财产品,防止掉入非法集资陷阱,避免财产损失。

    案例 利用特殊身份伪造保险

    张某,女,53岁,住我市市北区东莞路,案发前系某全国性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崂山支公司业务代理人。自2002年至2010年,张某利用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崂山支公司保险业务代理人的身份,虚构存款业务,私刻保险公司公章、伪造《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崂山支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和收款收据,并伪造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以该业务有8-30%的年息为诱饵,大肆吸收他人资金,先后骗取40余人参与集资。

    期间,张某将获取的赃款一部分用于归还他人本息;一部分用于投资股票、期货、传销等业务;一部分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消费等用途。至案发前,张某共计造成人民币130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0年9月9日,张某在资金链断裂,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分析 高额回报诱惑群众投资

    首先,张某利用保险代理人身份掩护其从事犯罪活动。作为某人寿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崂山支公司业务代理人的张某,向集资群众谎称,其所在的保险公司内部有“大额存款”业务,年息高达8%-30%。集资群众正是相信了张某的保险公司代理人的身份,而放心地把钱交给了她。

    此外,张某善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为吸引投资,张某一开始按月支付投资人高额利息,由于广大投资者获得了收益,开始越来越相信张某,并放心地把钱给她投资。这样滚雪球般经营几年之后,张某终因无力承担高额本息而走投无路。

    警示市民应具备必要金融知识

    近些年来,我国保险公司代理人队伍不断扩大,保险代理人的辛勤劳动对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应该看到,极少数保险代理人误导或者欺诈消费者的情况也客观存在,甚至出现本案这样的恶性犯罪案件。这些行为,损坏了保险代理人的形象,也给保险业带来了潜在的信用危机。因此,保险代理人队伍需要严格管理,这是保险公司面临的重要任务。

    作为普通群众要对我国的金融法规、存款政策有一定的了解,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大额存款业务”、“高额回报险种”等金融产品,有必要时通过保险公司的官方途径进行咨询,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勿轻易相信业务代理人的谎言,提高自我防范意识。(记者 薛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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