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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积金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 青岛:调研中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2015-08-06 17:39:43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8月7日讯  8月3日,我省出台“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公积金”的新政,我市落实情况如何?对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近两年来,我市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省住建厅也特别指出,像青岛市这样资金使用紧张的城市,可以结合当地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刚刚收到省里的文件,正在根据省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开展调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省里指导意见中提出的很多要求,如提高贷款最高限额、推行异地贷款、开展组合贷款、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公积金等政策青岛已经在省内率先实施。

    该负责人说,省里的指导意见主要围绕进一步释放节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也要求资金使用率高于85%的城市要及时调整收紧有关政策,确保资金安全。而我市的情况是,近两年来,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一直处于93%以上的高位运行状态。下一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公积金资金情况,适时提出调整公积金使用政策的意见,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决策。(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

    新闻链接: 

    山东公积金新政出炉 父母子女可亲情提取

    8月3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积金管理体制扩大住房消费的指导意见》,围绕进一步释放结余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出了16条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在放宽贷款条件、提高可贷额度、扩大提取范围等方面向前再迈一大步。

    在公积金提取条件方面,《意见》给予了充分的放宽。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在取得有效购房凭证3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在取得首付款支付凭证1年内,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农民工在城市或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或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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