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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中心一职员乱办证行贿 获刑5年3个月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樊蓉 2015-08-18 06:22:58 字号:A- A+

    早报讯 违规办理超过房产约定价值的抵押权登记、对持有伪造的委托公证文书未仔细查验、找“熟人”为违法房屋办理房产证……曾任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从事各类房产权属登记受理工作的沈某,从2009年至2011年任职期间玩忽职守,导致十余名房主损失上千万元。日前,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

    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23日,被告人沈某在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登记受理处从事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受理工作。期间,沈某在办理金口三路、延安三路、东海中路、福州南路、徐州路等10余处房屋借款抵押权登记过程中,违规办理超过房产约定价值的抵押权登记,造成抵押权人赵某、刘某等10余人超过抵押房产约定价值共计1241.7万元的债权无法受偿。

    此后,2010年12月及2011年1月期间,沈某在办理多套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对办理人所持伪造的委托公证文书未仔细查验,便违规将上述房产违法过户到办理人名下。后涉案房产被作抵押借款,结果分别致使实际房屋所有人损失共500余万元。2012年沈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3年,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发现沈某有共同犯罪行为。原来,2007年7月、8月,沈某曾受人之托,找到当时在青岛市房地产登记中心公房出售办公室从事公有住房出售案卷审核工作的郭某帮助,给位于长沙路的四间违法房屋办理了房产证。后沈某给予对方3万元表示感谢。

    市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致使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此外,沈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3万元,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最终,市北区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宣判,沈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3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3个月。(记者 樊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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