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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主想推迟付款遭房主拒绝 法院判定金不用还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徐美中 2015-08-21 13:01:31 字号:A- A+

    晚报讯 交了万元定金买房,想要推迟几个月付款,没想到房主没同意,最后连定金也打了水漂。昨日,记者从崂山法院获悉,他们判处了这样一起案例。法官提醒市民,在二手房买卖等活动中要做到眼勤腿勤手勤,不要片面依赖口头约定。

    今年3月,张先生因有意向购买纪女士位于崂山区香港东路的一处房屋,在中介公司签订了委托支付买卖定金协议书,并向中介公司交付了人民币10000元作为定金,后来张先生提出要延迟一两个月付款,纪女士没有同意,张先生提出取消交易要求退还10000元定金,而纪女士和房产中介都认为张先生属于违约在先,不应当退还定金。为此,双方上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先生表示,自己当时只是凑不齐那么多钱,延迟一两个月付款也是人之常情。“日常生活中很多的‘人之常情’往往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崂山法院代丛蔚法官介绍:“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房款支付方式为全款,且明确约定了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的具体日期,并且载明若乙方违约则定金不予退还,因此,张先生因其提出的延迟一两个月付款被纪女士拒绝而取消了这次买卖的行为就属于违约行为,因此定金无需退还给张先生。 ”最终,崂山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记者 徐美中 通讯员 叶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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