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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开筛向政府供服务社会组织 须具备九条件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封满楼 2015-08-25 07:24:57 字号:A- A+

    市民政局昨天下发通知,决定在市级社会组织中开展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申报工作,由此拉开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编制工作的序幕。凡在青岛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社会组织,可于9月15日前提报相关材料至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须具备九条件

    我市规定,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必须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五)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六)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八)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在政府购买服务中无违反合同行为,未受到过登记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九)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在此基础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一)经登记管理机关评估等级在3A以上;(二)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三)在国内或本地区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四)登记管理机关认定的枢纽型社会组织。

    在名录中择优选取

    我市规定,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其从名录中删除:(一)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二)在申请时提供虚假信息的;(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从名录中删除的社会组织整改期为两年,整改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在选择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时,应从登记管理机关公布的名录中择优选取。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组织,不能参与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名录范围内的社会组织,有资格承接全市范围内各级政府部门转移、委托、授权的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

    据悉,此次名录编制和管理工作,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社分开、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为目标,坚持逐步推进、自愿申报、分期编制、择优录入、公正公开为原则。民政部门是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管理部门,名录管理工作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权限,实行市、区(市)分级、两级动态管理。

    凡在青岛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符合申报条件的市级社会组织,可按提报相关材料至青岛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联系电话:82106028,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28号民政大厦1307房间;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邮编:266071,信封请注明“购买服务申报”)。(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封满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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