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是县委书记,掌握着镇一级官员的提拔、调动,影响着副县级职务的调整,妻子则成了这些官员仕途晋升的试金石。刘贞坚一案中暴露出的“卖官夫妻店”,十分的典型。
2007年初至2012年春节,刘贞坚在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期间,一共被核实了44笔受贿犯罪事实,其中41笔来自下级官员。
一份裁决书,让一场场卖官敛财的幕后交易浮出水面。
卖官敛财夫妻店:一个台前卖官,一个幕后敛财
山东高院公布刘贞坚犯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刘贞坚共计受贿858.1579万元的44笔犯罪事实一目了然。
几乎每笔受贿记录中,都有这样的语句:“刘贞坚……收受某某通过江某所送人民币××万元”“某某通过江某送给刘贞坚内存人民币××万元的银行卡一张。”
判决书中的“江某”,正是刘贞坚的妻子。
刘贞坚和江某在买官卖官的发财路上,分工明确。刘贞坚负责台前卖官,江某在幕后疯狂敛财。
例如,2011年初,刘贞坚利用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接受时任巨野县龙堌镇镇长田某乙职级晋升的请托,收受田某乙通过江某所送人民币现金20万元。2011年2月,田某乙提拔任巨野县柳林镇党委书记。2011年上半年,刘贞坚利用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接受时任巨野县水利局副局长张某乙职级晋升的请托,收受张某乙通过江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0万元。2011年9月,张某乙提拔任巨野县商贸流通协会会长、党组书记。
镇间调动提拔5到10万 也有收钱办不成事的时候
有些人买官当镇长,有些人买官当党委书记。官位高低不同,买官的价格也不一样。记者整理发现,买个镇长的价格,基本都在10万以下,镇党委书记则要贵一些。
例如,刘贞坚利用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2008年春节前,接受时任巨野县章缝镇副书记兼纪委书记李某甲职级晋升的请托,收受李某甲通过江某所送人民币现金5万元。2008年4月,李某甲提拔任巨野县大义镇镇长;2009年春节前,接受时任巨野县田庄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张某甲职级晋升的请托,收受张某甲通过江某所送人民币现金2万元。2009年2月,张某甲提拔任巨野县太平镇副书记、镇长。
镇党委书记价格虽高,但价位也不等。2011年10月,接受时任巨野县核桃园镇党委书记赵某职务调整的请托,收受赵某通过江某所送人民币现金10万元。2011年12月,赵某调任巨野县大义镇党委书记;2011年8、9月,接受时任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奚某职级晋升的请托,收受奚某通过江某所送人民币现金20万元。2011年12月,奚某提拔任巨野县太平镇党委书记。
而要从镇上调往县里甚至成为副县级,价格自然更高。譬如,田桥镇党委书记孔某为谋求副县级先后送出95万。
不过记者也发现,在镇之间的提拔调动,钱送到位后刘贞坚基本都能办成,但是涉及到副县级的调动,刘贞坚也有收钱办不了事的时候。
2010年初,龙堌镇党委书记肖某送20万元,后升任巨野县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11年10月,肖某送出100万元谋任常务副县长,因学历不符,提拔未果。
2011年下半年,营里镇镇长王某甲先后送出60万,谋求副县级,因任职年限不足而未果,后被提拔为巨野县龙堌镇党委书记。
“领导间”也互帮互助,有人还替同僚牵线
按理说买官卖官应该是私下里进行,很隐蔽的事情。但是在这44起受贿事实中,其中多起买官案例却是“领导”之间抱团行贿,或是串通买官。
刘贞坚利用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2009年2月,刘贞坚提拔时任巨野县营里镇镇长孔某为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为感谢并继续得到刘贞坚的支持,2010年7月,孔某通过江某送给刘贞坚内存人民币6万元的银行卡一张;2010年8月,孔某还为时任巨野县田桥镇党委副书记任某买官牵线,帮其给江某送人民币现金10万元。
更让人吃惊的是,2010年7月,万丰镇党委书记郭某伙同镇长王某丙送10万元。一个月后均获提拔。郭某任县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王某丙提拔任万丰镇党委书记。从中尝到甜头的万丰镇党委书记王某丙2011年8、9月,再送10万元谋求巨野县副县长职位,不过提拔未果。
中秋和春节,收钱收到手软
向刘贞坚贿赂的干部,有些是出于买官的直接目的,有些是为了感谢刘贞坚的提拔,还有些是为了增进感情。而逢年过节,就成了送钱的好借口,也成了刘贞坚和妻子敛财的好时机,在其受贿的实事中,很大一部分是发生在中秋和春节之前。而中秋和春节之后的两三个月内,人事调动也就相对更频繁。
例如,刘贞坚利用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2010年8月,接受时任巨野县陶庙镇镇长张某丁职级晋升的请托,在张某丁因综合成绩问题而谋任陶庙镇党委书记未果后,调整张某丁为巨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为感谢并继续得到刘贞坚的支持,2010年中秋节,张某丁通过江某送给刘贞坚人民币现金1万元。2011年3月,张某丁被任命为巨野县大谢集镇党委书记。为感谢并继续得到刘贞坚的支持,2011年中秋节,张某丁通过江某送给刘贞坚人民币现金3万元。
2008年春节和中秋节,为获得刘贞坚的支持与照顾,时任巨野县营里镇党委书记的张某己通过江某送给时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的刘贞坚购物卡各0.5万元。2009年2月,张某己被调任巨野县巨野镇党委书记。为感谢并继续得到刘贞坚的支持,2009年春节、中秋节和2010年春节、中秋节,张某己4次通过江某送给刘贞坚购物卡共计6万元。2010年底,刘贞坚向菏泽市委推荐张某己为巨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1年初,张某己当选巨野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刘贞坚二审仍维持原判
调查后坦白不算主动投案自首 检举他人查证属实后才算立功
今年4月中旬,山东省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因受贿858余万元,犯受贿罪被判无期徒刑。面对潍坊中院的判决,刘贞坚在庭审后提出上诉,并提出了6条上诉的理由。日前,山东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判,六条理由均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刘贞坚仍被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1月30日,刘贞坚受贿案在潍坊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刘贞坚利用担任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某某、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宣判结束后,刘贞坚经过考虑后提出上诉,并提出了六个上诉理由。如归案后如实供述纪检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对此山东高院也一一驳回。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纪检机关出具的《调查情况的说明》证明,办案机关系在掌握刘贞坚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后对其进行调查,办案机关调查期间,刘贞坚主动交代了其他受贿犯罪事实。故刘贞坚不存在主动投案的情形,其供述的罪行与办案机关掌握的受贿事实是同种罪行,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
刘贞坚在侦查阶段虽向办案机关检举他人犯罪,但办案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贞坚检举揭发的问题过于笼统,目前无法查证。因此,刘贞坚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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