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0月29日讯 今天下午,青岛新闻网记者从市教育局获悉,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批准,《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共8章59条,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重点解决目前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专业师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困难和问题,部分条款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
力度:着力消除制约职教发展瓶颈
青岛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的出台,着力于解决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
为解决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动力不足的问题,《条例》将“校企合作”单列一章,明确了企业在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主体作用,规范了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同时,细化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支持政策,对校企合作相关鼓励政策措施从法律层面做出规定,包括政府设立校企合作扶持资金、实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由财政“买单”、企业开展校企合作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等。
为提高职业学校专业教师综合素质和教学水平,《条例》规定,“没有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经历或者经验的初任教师,执教专业课前应当到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不少于六个月的实践锻炼”、“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额中的百分之二十可以用于聘用专业兼职教师”等。
广度:技工教育纳入保障
1996年,我市通过的《青岛市职业学校管理条例》,适应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管理的中等职业学校。此次修订,《条例》顺应时代要求和职业教育发展实际,将技工教育纳入《条例》适用范围,将技工教育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等一并予以规范,同时,增加了“职业培训”一章,为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法律保障。
针对职业教育发展经费不足的问题,《条例》首次明确,“中等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不得低于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5倍”、“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应当不低于30%”、“市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提取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当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本级财政,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等。
温度:顶岗实习生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本次立法过程中,我市在确保立法严谨准确的基础上,将人文关怀的元素注入到立法之中,通过法律规范将职业教育特殊群体的利益转变成法律上的权利。
《条例》规定,“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实习报酬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直接发放给学生本人,并在三方实习协议中明确报酬标准”、“特殊教育学校职业教育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倍”、“支持金融机构为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助学贷款”等。这些条款的法律关怀将进一步加强对这部分学生正当利益的保护,也使得本次立法有了自己的“温度”。(青岛新闻网记者 于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