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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民住宅楼拟禁止开饭店 违者最高罚10万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王磊江 2015-11-12 07:25:46 字号:A- A+

    原标题:住宅开饭店以后别想了

    核心提示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发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2015年11月23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或者青岛市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征求意见稿提到,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规定,最高罚款10万元。

    选址应符合4个条件

    征求意见稿对于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提出明确规定,在城镇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所在建筑物应当在结构上具备专用烟道以及油烟净化、污水处理设施的安装等污染防治条件;不具备专用烟道的,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及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并征得烟道附着建筑物墙体业主同意的前提下,安装外置烟道。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下(含15米)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且不得影响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等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油烟排放口位置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水平距离应当不小于20米;经油烟异味处理设施处理,并征得相邻建筑物业主同意后,油烟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按规定办理环保手续

    开办餐饮服务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环境保护手续:开办涉及环境敏感区的6个基准灶头以上(含6个基准灶头)的大型餐饮服务项目,经营者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对2个基准灶头以下(含2个基准灶头)的小型餐饮服务项目,使用清洁能源、污水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设强噪声设备且不产生油烟,对环境影响轻微的,实行豁免管理,免予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除外。

    无油烟、异味、废气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变更为有油烟、异味、废气排放的,或因改变经营范围、烟道位置、灶头数量及油烟净化设施等可能导致污染物排放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相关环保手续。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规范建设油烟排放检测口。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山东省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不得采用无组织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单位食堂等非经营性餐饮服务项目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污水等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记者 王磊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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