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邻居家常年在院外墙堆积杂物而心生不满,村民周某一时冲动点燃了邻居家的杂物堆,烧毁财物价值12000余元,并诱发邻居王某心脏病猝死。近日,胶州市人民法院以放火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
家住胶州市某村的村民周某对邻居王某常年在南院墙外堆放花生蔓、树枝等杂物而心生不满。2014年11月12日下午1时许,周某在路过王某家南院墙时,趁四周无人遂用打火机点燃王某堆放在此处的杂物堆。火势迅速蔓延,烧毁王某南厢房的窗户及屋内堆放的花生、小麦等物品,并烧毁村民周某某家正房北墙上的窗户及房内电视柜、电视机等物品。欲逃离现场的周某被王某抓住并摁倒在地。待周某去救火时,王某却在自家院墙外的草堆上猝死。后大火被消防官兵扑灭,同时,周某被警方带走。被烧毁物品经鉴定价值12436元。周某与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周某某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其分别赔偿被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周某某11万元及1200元。
今年2月12日,胶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放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当庭认罪。期间,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首先,被告人周某的放火行为侵害的仅为两家受害人的财产,而不是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安全,故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其次,被告人周某参与救火;第三,其有坦白情节,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因他人在屋外存放杂物而心存不满,其点燃杂物引起大火而烧毁公私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周某积极赔偿受害人王某的近亲属、受害人周某某的损失且已取得受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放火行为不仅烧毁了两家人的财产,还足以引起火灾,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以放火罪论处,故辩护人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意见,法院不予采纳。(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 马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