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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经理谋取利益差非法吸存 涉1.24亿获刑6年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刘成龙 2015-11-19 13:44:00 字号:A- A+

    本报讯 为谋取利益差价,银行工作人员尹君铤而走险,许诺以月息2%-5%的高额回报向孙正刚等2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1.24亿元,然后再向客户贷款。近日,市南区法院依法开庭再审此案,因新增加的犯罪数额不致引起量刑改变而最终维持原审判决。

    尹君曾是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市场部副经理。据办案法官介绍,2010年12月21日,尹君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市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市南区检察院在2014年9月再次提起公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在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除向原审认定的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外,还向朱家路非法吸收存款240万元,造成损失237.5万元。

    在深圳发展银行青岛分行,尹君平时从事银行放贷业务。2007年,尹君经他人介绍结识了青岛某轮胎厂法人冷辰。因公司需资金周转,冷辰便从2007年开始以6%-11%的月息向被告人尹君借款。随后,尹君便以“深圳发展银行已通过审批为企业垫资业务”、“给个人、企业做过桥垫资”等名义,许诺月息2%-5%的高额回报进行非法吸存。截至2009年10月,尹君共非法吸收存款1.24亿元,归还本金6359.4万元、利息2467.8万元,剩余的3748.7万元无力归还。

    “在这起非法吸存案中,存款人有尹君的亲戚朋友,也有她的同事和客户。”办案法官说,其中,存款人张风亮结识尹君后,尹君以“君利豪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的贷款到期需要垫资为由,许诺5%—6%的月息向张风亮借款,“短短5个月的时间里,尹君累计吸收张风亮存款3175万,归还本金1764.5万,剩余1410.5万元没有归还。”

    据了解,为便于资金走账,尹君还在2008年以她妹夫的名义成立青岛中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聘用专人从事吸收存款的记账业务。此外,尹君还长期使用青岛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从事吸收存款的资金走账活动。

    “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逐渐增多,仅2014年,青岛全市法院便受理了61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43件,集资诈骗案件18件。”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而且,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往往是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时才会案发,追回赃款难度较大,因此,提醒广大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正规渠道理财,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文中涉案人物均系化名)(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刘成龙)

    原标题:涉案1.24亿元获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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