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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车撞人逃逸 民警通过经色粉末揪出嫌疑人

来源:青岛网络电视台 作者: 2015-12-12 07:32:30 字号:A- A+

    来说一起发生在即墨S218省道上的交通事故。11月10日晚上10点40分,即墨交警事故科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在即墨市S218省道大沽河桥附近,一辆摩托车倒在路中间,驾驶员在血泊中一动不动,伤得很重,办案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根据摩托车的破损情况,民警断定,是车头方向出了交通事故,碰撞导致驾驶员死亡,可现场除了这辆摩托车和已经死亡的驾驶员,并没有其他车辆。事故到底是怎么发生的?道路附近刚好处于监控盲区,晚上也没有目击者,案情一时陷入了困局。

    即墨交警事故科副科长朱宝磊:“现场发现摩托车撞击的很厉害,但是没有别的车的碎片,当时在现场散落了很多的红色粉末,根据粉末之间的缝隙我们判断车的轮胎应该很大。我们分析应该是大货车拉着红色粉末,撞击时候掉落在地上的。”

    办案民警根据经验判断,地上散落的红色粉末,就是肇事车辆所装载的货物,撞击发生后,粉末会散落在轮胎周围,中间的位置,就是轮胎的大小。根据现场测量的数据分析,民警判断,与摩托车发生碰撞的,应该是一辆大货车。“我们把案发现场来车去车方向的卡口监控全部调取,经过分析,发现一辆鲁C牌照的大货车有重大作案嫌疑,因为在案发时间只有这辆淄博牌照的大货车经过案发现场。”

    民警根据车牌号,调查到了车主的具体信息,并传唤当天的驾驶员杜某到事故科接受调查,次日,驾驶员杜某从淄博来到即墨自首。

    如果当天杜某没有驾车离开,而是选择下车救人,按照规定,追尾的摩托车应负主要乃至全部责任。可因为担心货车超载,被交警扣车、扣分、驾证降级,杜某选择了离开现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将承担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过错的,可减轻部分责任。杜某在这起案件中,将负有主要责任。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责任编辑:莫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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