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布 明年1月1日起施行 确立了持证人享有的六项基本服务和七项便利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23条,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上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主要有:一是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理出入境证件、机动车登记等七项便利;二是通过梯度赋权机制要求各地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及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条例》的公布施行,必将对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发挥重要作用。
居住证的“前世今生”
说 “居住证”,必先说它的前辈——“暂住证”。
时间退回到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后,人口流动现象与日俱增。对此,《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于1985年出台,对流动人口实行以“暂住证”为主的管理办法。
数据显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流动人口规模迅速扩大,一些城市特别是沿海城市的流动人口已达到非常高的比例。城市管理者们开始思考如何让流动人口在流入地享有平等的权利,并逐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居住证”应运而生。
“暂”到“居”的一字之差,体现出对权利的尊重。居住证制度最早出现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发达地区,早期的居住证制度强调对人才的引进作用。但随着这种制度受到广泛好评,以及流动人口规模的继续增大,不少城市开始逐步将居住证制度推广至全部流动人口。
201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进一步完善暂住人口登记制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
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提出,全面推行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2014年7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再次提出“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目标。
2014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年后,也就是2015年12月12日,《居住证暂行条例》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居住证”这一承载着“公平”和“发展”双重意义的重要制度,将在全国范围内迎来实质性推开阶段。
争论背后,如何不断迈向公平?
公平,居住证承载的殷殷民意,也是居住证制度的设计初衷。
记者调研发现,得益于地方积极探索,一些城市的居住证已成为外来常住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载体,其中一些成熟的经验做法,更上升为全国性的制度安排。同时,一系列现实问题开始显现,需要中央与地方共同努力,以确保实现改革预期目标,不断推进社会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