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运作“老鼠仓” “基金明星”成阶下囚
今年11月5日,经青岛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3年公募基金冠军厉建超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青岛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处罚金1700万元。作为我省首例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老鼠仓”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关注。作为曾经风光一时的基金明星,他的陨落让人唏嘘。一审宣判后,厉建超提出上诉,目前该案已进入二审程序。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本案的公诉人,了解到厉建超——这名曾经创造超高基金高收益率基金明星的陨落轨迹。
基金经理的“小”盘算
据了解,2010年4月,厉建超担任了“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经理助理,负责协助基金经理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和投资操作方案、制定基金投资和资产配置方案等工作。上任后,他不仅借来了“发小”的股票账户,自出资金炒股,而且还找到了大学同学以及朋友协商,以由他们出资、厉建超负责操作、盈利分摊的方式进行合作炒股。
尽管经中邮公司及该基金原经理证实,该公司未授权基金经理助理有查看股票库的权限,未给予基金经理助理查看基金经理决策买卖的基金产品投资情况的信息权限,但与该基金原经理同在一个办公室的厉建超对基金准备投资的股票或多或少会有所了解。而且由于在电子、信息科技行业有着较深资历,厉建超向该基金经理推荐的股票,也时常能够得到认可。
经查证,自2010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担任“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基金”经理助理期间,厉建超控制的3个证券账户累计趋同交易两千余万元,获利一百余万元。如果说担任基金助理期间,厉建超因未获授权,难以证实其能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基金的未公开信息,也不能确切证实厉建超操作的相关趋同交易与其职务行为有关,那么自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后,厉建超就难以再为“老鼠仓”行为找到“遁词”了。为避免行迹暴露,在担任基金经理后,厉建超陆续停用了所控制的3个账户。根据厉建超的指示,这3个账户的开户人于2012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注销了这些账户,并将资金转到了以他人名义新开设的另外4个账户之中。此外,经厉建超提议,又有两人出资并新开账户,加入到合作炒股行列。至案发时,厉建超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达到了6个。
据厉建超供述,其在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在决定投资某支股票前,会利用所控制的证券账户提前1至5个交易日买入同一股票,然后再向交易部发出买入该支股票的指令;此外,在基金正在交易某支股票时,他也会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该支股票。“由于基金买入股票数量大、资金多,客观上会对股价起到抬拉的作用,相当于给其个人买进的股票抬了轿子。厉建超在决定基金买入或是卖出某支股票前,提前建仓不仅可以使买入股票的成本相对较低,而且提前卖出也可以避免因资金撤出而导致的股份下滑。 ”办案检察官说。
“老鼠仓”的大实惠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基金从业人员不能持有、买卖股票,不能进行利益输送,严禁基金经理从事“老鼠仓”、内幕交易行为。厉建超担任基金经理的基金管理公司也明确规定,严禁从业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为自己或为他人买卖股票或从事期货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和亲属谋取个人利益。对此,厉建超是有着非常清醒认识的,但是盈利的欲望却难以抑制。为防止被人察觉,厉建超以他人名义配了多部手机,并在下达买入某支股票指令前,会躲到公司角落或洗手间里偷偷使用这些手机下单交易,有时也利用出差的时机具体操作。
凭借对证券市场的敏锐触觉,厉建超管理的基金不仅成为了2013年公募基金冠军,“老鼠仓”的操作也为其带来了丰硕的收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厉建超从2011年11月至2014年1月担任基金经理期间,利用所控制的10个证券账户与基金累计趋同交易金额达9亿余元,累计趋同交易盈利近1700万元。根据厉建超与出资人的约定,盈利款项多按五五比例进行了分成,“老鼠仓”为其带来了每年高达数百万元的收益。其中厉建超于2013年6月将325万盈利款用于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处房屋。
遇严打主动投案
厉建超靠着基金雄厚的资金优势,为营建自己的小金库打着美好的盘算。然而仅过两年多,这一切就在2014年1月初戛然而止。随着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打击“老鼠仓”的力度不断加大,厉建超感到了巨大的压力,整日惴惴不安,备受煎熬。
1月12日下午,厉建超向公司领导交待了其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的事实。次日,在公司领导的陪同下,他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投案。同年2月12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一分局以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对其刑事拘留。 3月19日,经山东省检察院批准,厉建超于同日被山东省公安厅执行逮捕。案发后,厉建超所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内的一千余万元资金全部被冻结,其用盈利款在北京购买的房屋被查封,银行卡内10余万元存款也被一并扣押。
经青岛市检察院经审查,并根据厉建超的趋同交易金额、非法获利数额等情形,认为被告人厉建超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四款的规定,于今年1月21日以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检察机关的这一指控意见得到了一审法院的认可,并在一审判决中予以采纳,由此该案成为了山东省首例以“情节特别严重”定罪量刑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案件。(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 记者 徐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