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居住区配建商业须“同步” 《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昨天,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条例规定,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城市的地方商品流通法规,《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
居住区配建商业设施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刘学政作关于《青岛市商品流通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经委员会提出,商品流通设施是商品流通的节点和载体,建议完善商品流通设施规划布局、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对此,《条例》对商业中心、批发市场、居住区商业服务设施、便民摊点等不同类型商品流通市场的规划建设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中提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品流通市场,应当符合商品流通市场专项规划,并由商品流通主管部门组织听取公众对其经济社会环境影响等方面的意见。新建城市居住区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置标准配套建设商业服务设施。城乡居住区配建商业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区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农村商业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便民利民。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商业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日常用品销售、餐饮服务等便民摊点经营区域和时段。
城市配送车统一标识
《条例》提出,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在本市设立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等机构。鼓励传统经营者发展电子商务或者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业务。鼓励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以及面向农村地区的商品流通综合服务平台、网络、渠道建设。
据悉,《条例(草案)》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随着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的发展,城市配送在商品流通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建议发展城市共同配送体系,以提高商品流通效率。根据这一意见,法制委员会提出了增加一条规定的建议,规定为: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共同配送体系建设,推进商品配送信息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鼓励经营者使用执行同一标准或者规范的配送车辆、货位、托盘等流通设施设备、信息系统,鼓励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代码和条码体系。
同时,《条例》还提出,建立城市配送车辆统一标识管理制度,保障运送生鲜农产品、冷冻冷藏食品等车辆便利通行。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辆,经营者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手续,取得绿色通道通行资格。
擅改规划用途将受罚
《条例》还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明确了对违反条例规定所需承担的后果。其中包括,产权单位或者经营者擅自改变城乡居住区配套商业服务设施规划设计和用途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城乡规划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商品流通市场的,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清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罚款。 记者 于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