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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严控三类犯罪减刑假释 能赔不赔不予假释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 2015-12-26 13:10:22 字号:A- A+

  昨日,青岛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有关情况并公布减刑、假释典型案例。据了解,2012年至2015年,青岛中院每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3200至4000件。减刑假释案件审核日益严格,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

  能激励罪犯改过自新

  减刑、假释制度是基于罪犯服刑期间的优良表现而对其缩短刑罚执行期限,或者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刑罚变更制度。对罪犯处以刑罚,是惩治犯罪、保护国民、匡扶正义的必然要求,教育改造是现代刑罚的另一重要价值。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既要做到罚当其罪,充分体现国家法律之威严,又要给罪犯以自新之途,通过一定限度的减刑、假释,激励罪犯改过自新。

  青岛中院辖区内共有两所监狱,青岛监狱和北墅监狱,常年关押犯人万余人。 2012年至2015年,青岛中院每年审结减刑、假释案件3200至4000件左右。

  严控“三类犯罪”减刑假释

  近年来,青岛中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着力构建严格、规范、透明的审判程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减刑、假释工作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

  统一裁判标准,严格把握裁判尺度,对于考核积分虽符合要求,但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综合因素,不应办理减刑、假释的,依法不予办理。从严把握职务犯罪、金融犯罪和涉黑犯罪“三类犯罪”的减刑、假释条件。探索、规范假释案件审理机制,确保假释制度的充分运用。

  该类案件一律互联网公示

  所有减刑、假释案件,在立案后5日内,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罪犯情况,包括罪犯个人情况、认定罪名和刑期、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建议及依据。所有开庭时间,一律在互联网进行公告。所有裁判文书,一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对于“三类犯罪”等案件的开庭,一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众代表旁听案件审理,全程监督。

  近三年来,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90余人次旁听案件庭审。请人民陪审员参审,目前人民陪审员已经参加了230余起案件的开庭审理,扩大了司法民主,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扩大开庭和提讯范围,不仅对法律规定应当开庭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犯罪性质严重的案件,如涉毒、涉枪犯罪的首要分子和主犯,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涉环境资源类犯罪等,也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对于假释案件,除公开开庭审理外,一律进行提讯。通过扩大开庭和提讯范围,切实查明事实,分清真伪。通过庭审直播和公开宣传,使减刑、假释工作更加公开和透明。(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 赵黎 通讯员 曹志 王亚男)

  案例1 有能力但不赔偿被害人不予假释

  罪犯范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3万多元。执行机关以罪犯范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于2015年1月立案后,依法在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和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并于1月9日对罪犯范某进行了讯问。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范某虽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但其故意伤害犯罪导致被害人重伤,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巨大的身体痛苦、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而范某未通过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来减轻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损失,因而不能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因此罪犯范某不符合假释条件,依法对范某不予假释。

  案例2 有两次严重暴力犯罪不予假释

  高某,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同年6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3年4月减刑1年。执行机关以罪犯高某在考核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另查明,该犯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89年4月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青岛中院认为,罪犯高某虽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但该犯两次犯罪均为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假释后再犯罪的危险不能排除,对此类罪犯的假释应从严掌握。综合考量上述因素,依法对罪犯高某不予假释。

  案例3 假释后有再犯罪危险不予假释

  罪犯张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7322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青岛中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考核期内,受到记功奖励1次,现有考核分77.4分。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罪犯张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青岛中院认为,虽然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其在非法拘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在敲诈勒索犯罪中也是主犯,在非法拘禁犯罪中实施的犯罪手段较为恶劣,该犯罪团伙与黑社会犯罪有关,不能排除再犯罪的危险。因此,张某某虽然确有悔改表现,但不符合“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法律规定,依法对其不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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