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2月30日讯 近日,青岛市正式下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新建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建设停车场,鼓励民间资本建设停车场,政府将予以最高25%的资金补助。新办法将于明年2月1日施行,有效期2年。
社会资本投资停车场将享受补助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严格按照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并和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办法》要求,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公共停车场建设投入。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可依法利用红线范围内的空地、厂房、仓库等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原则上按不超过其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给予资金补助。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单个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建筑面积。
停车泊位可用手机查询预约
《办法》要求,加快推进市、区 ( 市) 、停车场经营单位三级智能化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纳入智慧青岛建设范畴。建立停车基础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并对外开放共享。促进咪表停车系统、智能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车牌识别系统、停车位占用状态识别、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加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促进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
全市道路停车泊位逐步实施智能化管理。在智能化服务设施设置到位前,可先实行人工服务,但应配备相应的电子计时设施。推广使用一卡通、手机缴费等多样化便捷方式,鼓励车主通过手机查询预约车位并使用电子渠道缴费。
任何部门不得在公共区域“圈地”
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城市旅游景点、商业聚集、机场、车站、港口、医院等区域高于其他区域、白天高于夜间、政府定价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的原则进行定价,加快道路泊位周转,减少占用道路停放。对主城区外围的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停车场和各旅游集散地对换乘的小型机动车实行优惠收费政策。
《办法》明确规定,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遵循“先到达、先使用”原则,不得以任何形式确定给特定单位或个人固定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道路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