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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一批新规影响你我生活:全面二孩正式落地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6-01-01 07:04:34 字号:A- A+

    原标题:今起,一批新规影响你我生活

    核心提示

    为缓解因病陷入困境群众的“不能承受之重”,《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今起正式实施,新政大幅度提高了低保家庭成员医疗自负费用的救助比例。此外,全面二孩落地、居住证暂行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新规新政也将从今天开始正式实施,将影响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提高普通门诊救助比例

    《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提出,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年度内,在享受各类社会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低保家庭成员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85%的比例给予救助;中低收入家庭成员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非青岛户籍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的救助标准,参照中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标准执行。

    据测算,实施后,低保家庭成员综合医疗自负比例由14%降低至5%,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医疗自负比例由20%降低至10%。医疗救助提高了封顶线,年度内每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可达13万元。同时,提高了普通门诊救助比例。低保家庭成员普通门诊救助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420元,综合自负比例降低至5%。

    低保住院押金减免80%

    新政取消了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大病医疗救助起付线,并将低保家庭成员住院押金减免80%。新政与社保实施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实现无缝衔接,首次实施对低保家庭成员长期医疗护理保险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年度内,在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并经长期医疗护理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特殊救助方面,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城乡低保家庭中80岁以上(含80岁)的老年人,年度内在享受各类救助后,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再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参加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年龄不满18周岁 (含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在各区(市)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实施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参加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新纳三类群体

    与现行医疗救助制度相比,除原先的低保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中低收入家庭成员可享医疗救助之外,新政将“因病致贫”支出型贫困家庭、非本市户籍在青务工人员和在青就读的大学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同时将低保家庭成员的长期医疗护理费用也纳入了医疗救助范围,实现了“因病致贫”家庭的医疗救助全覆盖。

    这些新规新政受关注度高

    ■全面二孩正式落地

    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全面二孩”政策将自元旦起正式落地。修改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妇,无论一孩还是二孩,都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

    ■居住证替代暂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保,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持证人提供六项基本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服务等。此外,持证人还可以享受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或补领居民身份证、进行机动车登记、申领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等便利。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后,我国将告别“暂住证”时代。

    ■差旅费执行新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新标准为,省部级官员在北京、上海两地最高可以入住1100元标准酒店,其他省份是800元或900元,司局级和处级以下干部的住宿标准也有不同幅度的提升。

    ■大气污染按日计罚

    《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中对于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法律的操作性和针对性。新修改的法律取消了现行法律中对造成大气污染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增加了“按日计罚”的规定。

    ■建食药安全黑名单

    《山东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政务网站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专栏,将应纳入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的生产经营者、责任人员、涉案产品等相关信息对外公布,供公众查询。

    ■汽柴油达国Ⅴ标准

    从2016年1月1日起,全省加油站供应的车用汽、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Ⅳ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Ⅴ标准。加油站自销售升级油品开始,要在加油站立式招牌、加油机、购销发票上加注“×号汽油(国Ⅴ)”“×号车柴(国Ⅴ)”“×号普柴(国Ⅳ)”或“×号普柴(国Ⅴ)”字样。

    ■高速收费口3秒钟通过

    《青岛市高速公路收费人员服务规范》正式发布,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规范推广后,入口单车时间由8秒减少至3秒,由原来的“车等卡”变为“卡等车”,出口通行效率明显提升。《规范》要求,收费服务人员,上岗时精神饱满、表情自然、和蔼亲切、端庄大方;头发应清洁整齐、长短适中,不留怪异发型、不染怪异发色;统一佩戴胸卡,不佩戴饰物、不化浓妆、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

    ■全市区域内禁行黄标车

    为防治大气污染,加快黄标车淘汰步伐,交警部门联合环保部门,重点对黄标车、无标车、黑烟车等高污染车的六种重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市全部区域内将禁行黄标车。

    ■驾驶校车不得超60周岁

    《青岛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今起实施,其中要求,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应当通过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等行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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