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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交通事故救助金使用:已垫付救助款近十万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青岛新闻网记者 2016-01-13 16:25:32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1月13日讯 13日,青岛新闻网记者从市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实施以来,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共垫付救助款项5笔,共95029.74元。

    据了解,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启用后实施垫付的5起交通事故中,1起因肇事车无交强险,其余四起均为肇事车辆逃逸。

    案例一:2015年9月14日,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灵山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桥路口东,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周某相撞,致周某受伤。由于徐某无号牌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徐某经济条件差,周某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38083.67元,经审核,同意垫付其中符合条件的32786.16元。该起案例也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启用后垫付的首起救助款项。

    案例二:2015年11月3日,万某驾驶人力三轮车沿S39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致事故地点,被一辆同向行驶的货车刮倒,致万某受伤,货车逃逸。由于肇事车辆逃逸,万某需手术治疗,万某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34022.92元,经审核,同意垫付其中符合条件的7824.74元。(青岛新闻网记者)

   相关链接:《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解读

    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属地原则,由事故发生地所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如需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应当由医疗机构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予以审核后,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拨付。

    垫付抢救费用程序:

    (一)对属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且需要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告知医疗机构提交经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的抢救费用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抢救证明材料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

    (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的垫付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发生的抢救费用进行审核确定,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相关卫生计生部门以及医疗机构。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事故处理机构说明理由。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与医疗机构因垫付抢救费用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同级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会同卫生计生部门聘请专家组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和相关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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