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上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
《意见》提出,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意见》规定了八类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包括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以及其他无户口人员。
此外,《意见》还提出,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对于各类无户口人员申办常住户口的具体规定,可详见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