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五名受害人接受垫付“救命钱”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市交警支队了解到,《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自2015年8月实施以来,基金管理办公室共收到7份符合条件的垫付申请,分别是黄岛区4份,开发区3份。其中黄岛区2份、开发区3份已经审核结束,垫付款项将转账至医院账户完成垫付,剩余2份已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截至目前,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共垫付救助款项 5笔,共95029.74元。
2015年9月14日,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灵山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石桥路口东,与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周某相撞,致周某受伤。由于徐某无号牌摩托车未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徐某经济条件差,周某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38083.67元。经审核,同意垫付其中符合条件的32786.16元。该起案例也是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启用后垫付的首笔救助款项。
2015年11月3日,万某驾驶人力三轮车沿S398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被一辆同向行驶的货车刮倒,致万某受伤,货车逃逸。由于肇事车辆逃逸,万某需手术治疗,万某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34022.92元。经审核,同意垫付其中符合条件的7824.74元。
据了解,我市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正式启用后实施垫付的5起交通事故中,1起因肇事车无交强险,其余四起均为肇事车辆逃逸。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可享受垫付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垫付差额部分抢救费用;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垫付全部抢救费用。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除外。同时,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一般情况下只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除外。(青岛日报/青报网记者 刘振兴 通讯员 陈 刚 栾心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