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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法院去年审案16万余起 30起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陈志伟 李丰波 吕佼 2016-02-15 13:28:16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2月15日讯 今天上午,青岛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2015年度审判工作情况和典型案例。据悉,2015年全市法院共受理案件160990件,审执结153924件,结案标的额869.4亿元,同比分别上升21.4%、18.2%和41.9%;市中院受理案件18532件,审执结18983件,同比分别上升9.2%和19.5%。全市法院和市中院收结案件数量均创历史新高。

在刑事审判方面,依法惩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835件,判处罪犯12544人,对3215名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减刑、假释。

在民事审判方面,注重妥善化解民事纠纷,保障民生权益,共审结民事案件50662件,标的额83亿元。在商事审判方面,坚持依法审理商事纠纷,规范市场秩序。审结商事案件49858件,标的额397.7亿元。

在行政审判方面,努力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478件,同比上升17.2%。在执行工作方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维护胜诉权益,共执结案件34235件,标的额383.7亿元。(青岛新闻网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李丰波 吕佼)

青岛法院2015年刑事审判十大案例

1. 崔某某故意杀人案

【案情简介】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华阳路派出所民警从查获的吸毒人员处获悉毒品系被告人崔某某提供,民警遂对青岛市市北区 “清萍居”旅馆进行布控。

当日14时30分许,崔某某驾车至“清萍居”旅馆。民警张萍、王鑫、包小林等人根据线索驾驶警车亦赶到“清萍居”旅馆外。张萍发现车上的崔某某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某某出示身份证,崔某某拒不出示并开始倒车,着警服的被害人王鑫、包小林见状上前支援。崔某某为摆脱围堵,驾车将王鑫、包小林撞伤。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25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鑫系被车辆碾压致机体严重损伤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包小林损伤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点评】本案核心在于被告人崔某某驾车冲撞、碾压民警致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主观是过失还是故意。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上都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但被告人的主观却有明显不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是过失,即不希望造成死亡的结果,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积极追求或放任死亡的结果。本案中,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拒不接受检查,暴力抗法,不计后果,采取驾车冲撞、反复碾压之手段,致执法公安人员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又系累犯,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2. 田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案情简介】2012年至2013年间,田某某多次从重庆人李天红以及暂住广东的湖南人陈某某处购买毒品在青岛贩卖,前后共贩卖冰毒5 525.5克。另外,田某某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非法持有枪支3支。被告人陈某某贩卖冰毒3 798克;被告人李天红贩卖冰毒2 961克;被告人王玉某、王淑某贩卖冰毒1 398克;被告人陈某贩卖冰毒2 700克;被告人万某贩卖冰毒100.45克,容留他人吸毒2次;被告人吕某贩卖冰毒1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李天红、王玉某、王淑某、陈某、吕某、万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田某某、陈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田某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某、王淑某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天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玉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淑某犯贩卖毒品罪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万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十五万元、罚金四千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法官点评】本案被告人田某某、陈某某、李天红三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影响恶劣,依法被判处死刑。被告人王玉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另有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近几年来,无论是毒品犯罪涉案人数以及涉案毒品数量,都呈持续增长趋势,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连年攀升,甚至呈翻番态势,需要对毒品犯罪予以严厉打击,量刑时从严从重。对于贩卖毒品数量大,依法应判处死刑的,坚决予以惩处。

3. 国某某故意伤害案

【案情简介】被害人范某某因经济纠纷对被告人国某某不满。2011年6月16日12时许,范某某携带单管猎枪和铁质手枪到山东省即墨市灵山镇大稻池村国某某经营的养鸡场滋事。国某某事先得知消息,遂让妻子江某某打电话报警,后二人到附近的树林里躲藏。范某某驱车到达现场后持猎枪寻找国某某未果,遂开枪将国某某住处的电视机及窗玻璃击碎。国某某、江某某夫妇听到枪声后又报了警。后范某某见到国某某的妻妹江雪某,便持枪威逼江雪某说出国某某的下落。江某某听到其妹江雪某的哭叫声便从树林中走出,范某某上前持猎枪殴打江某某,并持手枪威逼其说出国某某的下落。江某某抓住枪管与范某某争夺并发生厮打时,国某某赶到,先后持随身携带的铁锨和铁锯朝范某某头部及身上击打,将铁锨和铁锯的木柄打断后,又持随身携带的单刃刀朝范某某背部等处捅刺,致范某某死亡。嗣后,国某某又持现场的猎枪将范某某停在现场的车辆砸损。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将国某某及江某某带回审查。

经鉴定:死者范某某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右胸背部致右肺贯通性破裂引起大失血死亡;停在现场的车辆被损价值为5 575元;国某某的住处被损物品共价值850元。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被告人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点评】被告人在实施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被害人范某某与被告人国某某因经济纠纷,携枪驱车来到被告人国某某的住处,开枪将被告人国某某住处的部分生活用品击损,后又持枪威逼国某某之妻江某某等亲属说出国某某的下落。在被告人之妻江某某遭受范某某殴打及威逼,为使其妻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国某某与范某某发生厮打,其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但现有证据证实,在被告人国某某实施防卫过程中,当被害人范某某被击倒地失去侵害能力时,被告人国某某持刀继续捅刺被害人胸、背部直至刀尖折断,致被害人范某某右肺破裂当场死亡,其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4. 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案情简介】2011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崂山区山东头村鑫利人网吧内,使用网吧内电脑创建“唐人阁论坛”网站,设立新人接待处、幸福村高级贸易、幸福村春色、藏妃殿讨论区、第二届烟雨佳人冬季买春堂原创文大赛、管理区共6个板块,在网站上发布虚假的招嫖信息,在“第二届烟雨佳人冬季买春堂原创文大赛”板块下的“迅雷下载”子板块上传下载淫秽视频文件,设定会员付费标准,吸引网民注册会员,点击浏览,从中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后被查获。经青岛市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书鉴定,“唐人阁论坛”网站上的45段视频文件鉴定为淫秽物品。经勘验,上述45段视频文件点击量累计16万余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且系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利创建色情网站,在网站板块内上传其下载的淫秽视频文件链接,吸引网民注册付费会员,点击浏览,从中获利。当前,网络中色情网站、色情视频屡禁不绝,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境外网站,支付一定费用,由境外网站帮助其开办色情网站,提供网站域名,由其管理网站,通过吸引网民有偿观看色情视频从中获利,期间还不断更新网址,以逃避打击。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犯罪案件。 

5. 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孟某某抢劫案

【案情简介】2014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孟某某预谋盗窃青岛农商银行河里吴家分理处自动提款机后,携带猎枪、砍刀、撬棍等工具窜至作案地点。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撬锁破门进入银行,孟某某持砍刀在门前望风。找到自动取款机,李某某、孙某某用撬棍撬盗取款机保险柜,赵某某持猎枪望风。因触发报警装置,在银行值班人员发现并吆喝时,李某某从赵某某手中要过猎枪朝取款机及银行办公楼连开数枪,孙某某、赵某某在盗窃现场未劝阻李某某开枪,开枪时孟某某在外望风,对开枪情况不知情。后四人驾车逃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孟某某均明知有人携带了猎枪、砍刀等工具,对遇到抓捕时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的可能性持放任态度。当发生有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时,则所有参与作案人均转化为抢劫,均构成抢劫罪。

【法官点评】定罪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判断。对共同犯罪故意的把握,除考虑供述外,还要结合行为人在案件中的具体行为及案件的时间、地点、作案手段等情况综合判断。

 6. 李某某、赵某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1997年5月20日,李兆某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李家西城西村(下称李家西城西村)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由李兆某租赁村委64.5亩土地用于发展畜牧种植业,租赁期限20年。2007年即墨市人民政府对墨水河进行综合治理,并占用了李兆某上述租赁土地,针对李兆某租赁土地的地上房屋、鱼塘、玉米地等对李兆某进行了补偿。2008年9月9日,李家西城西村以与李兆某签订的上述租赁协议期限应为10年,且已届满为由,向即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协议。诉讼期间,李兆某因病重,将畜牧场及所积累资产、厂房、64亩土地承包权等移交给赵某某。2010年3月李兆某去世。曾任李家西城西村村委委员的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李兆某的证人出庭作证。该案终审判决驳回了李家西城西村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李某某与赵某某预谋由赵某某作为原告起诉李家西城西村,要求偿还土地补偿款,从中骗取钱财。后李某某通过律师代理诉讼,于2012年9月24日向即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填有“土地32亩,单价25 600元,价值819 200元”的《墨水河治理评估明细》复印件及内容为“补偿81.92万元,一年内结清,如拖欠则按月息1.5分计息”,落款时间为2007年7月6日,落款单位为“西城西村委会”的《即墨市治理墨水河一期工程补偿兆明畜牧厂董事会的土地补偿意见》原件。请求法院判决李家西城西村偿付其土地补偿款81.92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43.1552万元。华山法庭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从即墨市水利局提取了评估明细原件,经比对后认定,赵某某提交的评估明细中多列81.92万元土地补偿款,系伪造证据。经释明,赵某某同意撤诉。被告人李某某得知后为继续诉讼,于2013年春节后又将一份伪造的内容为:“村委对征用李兆某的32亩承包地,每亩补偿25 600元,共计819 200元,到期按月息1.5分钱计算”的《村委会对征用李兆某承包地承诺补偿意见》的复印件交给赵某某,让赵某某提交给法庭。2013年3月6日华山法庭以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为由驳回赵某某的起诉,并将案件移送至即墨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定李某某、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证据,骗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点评】本案系我市审理的第一起诉讼诈骗案件。争议的焦点是,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最高检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的正常的审判活动,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最高院于2006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该问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已经明确。……(法院)在审理此后发生的有关案件时可参酌适用该《答复》的规定。”但本案中赵来兴、李知雪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与普通诈骗不同的是,该种诈骗方式同时还妨害了司法,法院最终认定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决生效后,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亦印证了该判决的正确性。 

7. 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诉蒋成方侵占案

【案情简介】自诉人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系“厦工”工程机械在青岛地区的代理商,专门从事该品牌机械的销售工作。该公司为开拓青岛市原胶南王台地区的“厦工”装载机销售业务,于2012年5月聘用蒋某某为该公司的兼职信息员。蒋某某的职责是为该公司提供王台地区对 “厦工”装载机的需求信息,但无权决定出售装载机。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将单价27万元、税额4.59万元的一台“厦工”牌装载机作为样机放置于被告人蒋某某处。2013年4月底,蒋某某未经该公司允许私自将该样机出售,得款24万元被蒋某某还债及个人挥霍。在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多次催要并报警的情况下,蒋某某均拒绝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占罪保护的对象除了个人还包括单位,侵占犯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财产权。蒋某某将代青岛某机械有限公司保管的价税合计315 900元的装载机样机,私自低价出售并拒绝返还所得款项,具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根据本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侵占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侵占罪。最终对蒋某某以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点评】1、侵占罪与普通民事纠纷的主要区别是对涉案款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民事合同,并对他人财物形成了代为保管关系,保管人事后无正当理由擅自处理标的物,并拒不归还涉案款物,应认定其对涉案款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视为拒不退还他人代为保管物,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2、侵占罪存在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两个量刑档,法律、司法解释对于该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无明确规定。

本案中,合议庭决定量刑时,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充分发现法律基础上,依法进行综合判断,最终认定犯罪数额巨大,并依法作出判决。

 8. 韩国籍被告人尹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

【案情简介】韩国籍被告人尹某某系青岛某公司的总经理。2009年以来,尹某某与韩国籍被告人林某某、朝鲜族被告人金某某,将该公司使用加工贸易手册进口的保税料件铜合金丝擅自在境内销售谋利,偷逃应缴税额66万余元。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表示认罪、悔罪,并补缴了所偷逃税款。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尹某某提出公司还需继续生产经营,并需要经常到韩国、越南等地开展业务,请求对其不予驱逐出境。法院最终判处被告单位青岛茶山公司罚金132万元,对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均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适用驱逐出境。

【法官点评】《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所偷逃税款均已补缴,并请求对其不予驱逐出境。法院到被告人所在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到公司所在地城阳区有关部门了解到,三名被告人均是公司技术人员,该企业系在当地成立较早的韩国企业,对带动当地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做出了积极贡献。如果对其处以驱逐出境,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较轻,为尽可能减少对企业发展的影响,在单位已缴纳二倍罚金的基础上,法院对三名自然人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并且不适用驱逐出境。

9. 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胶南市绿洲农贸油业有限公司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5日作出(2011)胶商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某给付胶南市绿洲农贸油业有限公司货款782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813元,共计80061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给付义务。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依胶南市绿洲农贸油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而立案执行,向被告人李某某下达执行通知并对其进行传唤,敦促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告人均未履行。2013年8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其妻刘某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李某某将其仅有的财产房屋一套以近乎无偿的方式处分给刘某某及其子。后李某某离开居住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2014年12月13日,胶州市公安局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立案侦查,当日刘某某将80061元交到公安机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采用协议离婚、恶意处分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够及时履行判决义务,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胶州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采用协议离婚、恶意处分财产等方式逃避法院执行,致使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再次说明的是,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一档刑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意味着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将面临更高刑期,最高可达七年有期徒刑。 

10. 法律工作者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简要案情】2014年五六月份,张某某因交通肇事纠纷委托身为法律工作者的被告人胡某某处理相关纠纷,并支付了8900元代理费。被告人获得该笔代理费后并未到法院立案,而是挪用该笔代理费用于处理其个人家庭事务。2014年底,张某某催问被告人胡某某案件办理情况时,胡某某为了应付张某某,私自制作了落款为莱西市法院的假民事判决书,并找人加盖了假的法院印章后交给张某某。张某某拿到该判决书后到法院立案时被告知该判决书是伪造的。2015年6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到莱西市公安局投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十九日作出一审判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点评】法律工作者是经过一定法律培训,为各类案件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的人员,其对法律应有超过平常人的信仰和尊重。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身为法律工作者,知法犯法,公然伪造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法院的公文,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受到了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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