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4日讯 购买经适房也可以提取公积金付首付啦!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3月5日起,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市民购买经适房,可以提取公积金做首付,但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
通知指出,职工取得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按规定可予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售房单位应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购房转账协议。
通知自2016年3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3月4日。(青岛新闻网记者 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