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19日讯 部分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给一楼用户赠送院子,这种做法合法吗?3月18日,市城乡建设委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孙靖处长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时表示,一楼带院的做法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
一位网友在网谈中提问说,房地产开发商在市区普通商品房售楼过程中,将住宅小区内的一楼楼前共有绿地“赠送”给一楼业主单独使用,开发商这种做法正确吗?
孙靖表示,2016年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小区的绿地、公用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均属于业主共有,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或改变其用途,若未经批准就随意占用,则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制度,要求停止侵占,恢复原状,并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反映。
有网友表示,中南世纪城1.2期交房两年多,不办房产证,多次找开发商无果,孩子没法落户上学。孙靖回复说,经了解,该项目1.2期7、8、9号楼正在办理房屋测绘,预计今年6月左右可办理房产证,剩余楼座正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预计今年下半年可办理房产证。
一位网友询问有关八大湖小区坼迁的问题,孙靖表示,经了解,南京路民政局干休所周边改造项目位于南京路、宁夏路、巢湖路、洪泽湖路围合区域。该项目规划和建筑方案已通过审批,并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在基本完成土石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后停工至今,目前项目资金问题已基本解决。(青岛新闻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