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遭丈夫打骂14年 她请来“护身符”
结婚15年,孙女士长期受到丈夫刘某的殴打。儿子出生后,刘某更是经常将母子二人打得进医院。再也无法忍受丈夫的拳脚后,孙女士向即墨法院起诉离婚,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过核实,即墨法院为其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这是自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以来我市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女子婚后长期遭家暴
今年40岁的孙女士与43岁的丈夫刘某于2001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婚后第二年开始,孙女士的日子过得苦不堪言,刘某经常会因为小事对孙女士谩骂殴打。婚后第四年,两人生育了一个男孩。孩子的到来,并没有改变丈夫暴躁的脾气。孙女士告诉记者,让她印象最深的一次是,丈夫在小学门口接儿子时,让儿子把鞋带系上,因为儿子不会系,丈夫把儿子拖到胡同里一顿拳打脚踢,还不停地用脚踩儿子的头。回家后,看见儿子鼻青脸肿,孙女士便说了丈夫几句,不料也遭一顿暴打。被打到眩晕后,孙女士被送到医院,丈夫却一直拦着,不让护士给她打针吸氧。
“他原来从不工作,都是我挣钱养家,没事还老打我和儿子,有时还拿着砍刀要砍我们母子俩。”孙女士说,有时被打得实在受不了,她也会报警,但刘某消停没几天又开始殴打母子俩。有时丈夫还会到她上班的地方闹,搅得生意都没法做。
一纸申请母子获保护令
从儿子两岁的时候,孙女士就提过要离婚,但婆婆和家人都劝她再忍忍,等孩子长大了就好了。但情况却一直都没有转好,从2010年到去年,孙女士曾因家暴报警3次,多次被诊断构成轻微伤。今年13岁的儿子因为长期被打,一遇到紧张的事情就头晕呕吐,被医院诊断为神经性胃炎。去年,孙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在刘某的一再保证下,两人自愿和好。
和好期间,刘某再次殴打孙女士,今年2月29日,孙女士再次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考虑到一时半会还离不了婚,在法官的建议下,3月7日孙女士向即墨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并提交她和儿子受伤部位照片一宗、医院病历7份。
“我们调取了公安笔录,根据孙女士的情况,我们第二天就签发了对孙女士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即墨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审判员李宁介绍,这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对刘某来说是禁令,禁止刘某打骂孙女士及儿子,禁止刘某干扰孙女士和儿子的生活。如果刘某违反该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孙女士告诉记者,自“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签发后,刘某再也没有骚扰过她,现在她最期盼的就是法院能早点判二人离婚,结束这场婚姻。
违反“保护令”可拘留
当出现家暴问题,被害人该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李宁介绍,家暴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内应有明确的被申请人,还应有具体的请求,并出示相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证明、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如果被害人没病历等其他证据,或是夫妻双方在法院调解时,一方突然对另一方大打出手时,事发突然的状态下,被害人也可口头申请。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犯罪,除了会受到法院训诫外,还可能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保护令”就是受害人的“护身符”
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每年全市5000余起家事案件中,离婚类案件占到八成,其中因为家暴问题而离婚的不在少数。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标志着家暴问题有了明确法律规定可以依据。这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应该是反家暴法中的一大亮点。
“简单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家暴受害人的‘护身符’。”李宁介绍,其中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与此同时,反家暴法明确规定,对被申请人的限制影响也将扩大,当法院批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反家暴法让家暴不再隐性
“家暴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持续性等特点。”李宁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暴面临着当事人维权意识差、举证能力弱,双方时常存在互殴情形,双方事后和好,案外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困难。记者从市中院获悉,我市每年发生的5000起家事案件中,离婚类案件占到八成,只有1%认定为家暴,即每年只有40起离婚案件最后认定为家暴。很多家暴问题因为被害人举证能力弱或抱着家丑不能外扬的心态,自我保护意识差等问题,让施暴者得不到严惩。
“很多原来的模糊地带都得到了明确的规定。”李宁说,例如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原来不太好界定为家暴行为,现在都有了明确的规定。尤其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让原本不能在短时间内解除婚姻的被害人,能在最长不超过72小时内得到人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