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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种高毒高残留农药禁售 举报最高可获5万奖励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聂艳林 2016-04-05 14:05:13 字号:A- A+

    本报讯 我市整建制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目前已进入攻坚阶段,记者昨日获悉,市农委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市畜牧兽医局,通过强化八项措施推进创建工作,力争今年6月底前,我市涉农七个区市都要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准。我市日前还公布了《青岛市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在今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售61种高毒农药,并列出了全面禁止销售、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具体目录。

    蔬菜果品茶叶禁限用农药

    去年年底,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市)创建活动的意见》。今年3月1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动员大会,标志着我市创建行动全面展开。目前,我市整建制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进入攻坚阶段,市农委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与市畜牧兽医局通过强化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强化农业投入品管控,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完善追溯体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舆论引导等八项措施推进创建工作,力争今年6月底前,我市涉农七个区市都要达到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标准。

    根据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标准,我市将达到以下具体目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监测合格率稳定在99%以上;本地产蔬菜、果品、茶叶等禁限用农药;“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用药物监测合格率达100%;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公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满意度达70%以上。

    61种禁售高毒农药名录公布

    《规定》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使用下列高毒高残留农药: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神农丹)、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水胺硫磷、灭多威、硫丹、溴甲烷、杀扑磷、氯化苦、氧乐果、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丁酰肼、氟虫腈、福美胂、福美甲胂、氯磺隆、甲磺隆单剂、胺苯磺隆单剂、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乐果、百草枯(水剂)。

    上述农药名录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适时补充、调整和发布。

    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储备制度

    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建立了高毒高残留农药储备制度,具体为由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一家具有相关资质的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专业防治组织,根据地域实际需要在指定地点储备高毒高残留农药。农业生产者要综合运用农业防治、物理防治、生态控制和化学防治等措施防治病虫害,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制度,防止滥用、乱用、误用农药。《规定》指出,当发生农作物重大病虫鼠害、农业外来危害性检疫性有害生物时,如需使用第三条所列高毒高残留农药,由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和解决方案,报所在地区(市)人民政府和青岛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组织防治,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植物检疫部门采用熏蒸方法进行检疫消毒杀灭处理时,使用的农药品种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与此同时,我市建立了“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理、公共财政扶持”的农药废弃包装物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高毒农药废弃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交所在地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建立激励机制推广替代品

    “我们鼓励市民举报违规违法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按照规定举报属实的市民最高可得5万元奖励。”通报会上,市农委主任由翠玉表示。违反本规定依法应予处罚的,由市或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定》提到,鼓励、保护广大群众向本辖区农业、公安部门举报违规违法销售、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由受理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者给予二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奖励。此外,我市还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品推广激励机制,各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引导农业生产者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青岛财经日报/青岛财经网记者聂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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