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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公共汽电车草案:四情形可拒付车费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 2016-05-04 06:34:08 字号:A- A+

    原标题:坐公交4种情形可拒付车费

    为加强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护乘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市制定《青岛市公共汽电车乘坐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网、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5月31日前反馈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邮编:266071,邮箱:faguierchu@163.com)或者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地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39号,邮编:266061,联系电话:88018925,传真电话:88018925,邮箱:qdjtfgc@126.com)。

    《征求意见稿》提出,乘客候车应当在站台或者候车区域,不得在车行道上候车;车辆到站前,乘客应当提前做好上下车准备;车辆停稳后,依次先下后上,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免费乘车。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应当按同程车费购买行李票。

    乘坐有人售票车时,乘客应当在上车后一个站距内购买车票,售出车票当班有效,中途下车,车票作废,不退余款。乘坐无人售票车时,应当使用公交IC卡付费或者按规定的票价将票款展示后自行投入票箱内。离休干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人、老年人及在校中、小学生等特殊群体,按相关规定享受乘车减免优惠,减免优惠的公交IC卡及有效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者替人打卡乘车。证件遗失或者未带的,应当按照规定购买全票。借用、伪造乘车凭证的,工作人员应当暂扣凭证交由相关部门处置,并将其有关信息记入乘客信用信息系统。

    乘客违反乘车规定的,驾乘人员有权进行劝阻,情节严重的,可以拒绝其乘坐。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乘客对驾乘人员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可以进行投诉,但不能影响车辆的正常运行。

    4种情形下乘客可拒付车费

    ●未按规定标明运价标准的或者驾乘人员不按核定的运价标准收费的。●驾乘人员不出具或者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车辆的读卡设施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致使乘客无法正常使用的。●应当开启空调而未开启的。

    乘车不得有10种行为

    ●拦车、扒车,翻越候车栏,损坏站台或者候车区域设施。●擅自开启车门、损坏或者乱动车辆设施。●辱骂、殴打驾乘人员。●在车内喧哗、打闹、斗殴。●擅自进入驾驶工作区域,与驾驶员闲谈或者妨碍安全驾驶。●多占座位或者在座位上躺卧,将头、肢体伸出车外,向车外抛撒物品。●占用上下车通道或者倚靠车门。●在车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或者食用异味食物。●在车内进行非法宣传、商品推销、乞讨活动等。●其他妨碍行车安全、乘客安全、公共卫生的行为。

    禁止7类人员乘车

    ●无故拒付车费。●赤膊者,着泳装、油污服装者。●醉酒者、无人监护的精神障碍患者、智障者。●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携带腥臭污秽物品、活禽畜及犬、猫等动物(导盲犬除外,但应出示视力残疾证件及导盲犬证,导盲犬应当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放射性危险物品、玻璃、利器等其他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公斤,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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