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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促科技成果转化 出台股权和分红激励办法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青岛新闻网 2016-06-02 11:10:39 字号:A- A+

    青岛新闻网6月2日讯 今天上午,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下发《青岛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是我市出台的首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方面的政策,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调动我市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提供重要的政策依据。

    《实施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和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含科研型事业单位)。激励对象包括企业、高校院所的重要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相应人才。

    股权激励明确了企业主要通过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高校院所可通过入股奖励的方式实施激励。分红激励明确了企业主要通过项目收益分红和岗位分红两种方式实施奖励。高校院所主要通过项目收益分成实施激励。

    《实施办法》还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政策保障,主要从税收、科技成果的处置和收益、“双肩挑”人员的奖励等方面,为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实施保驾护航。政策保障其中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时,个任务股东可在不超过5年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院所自主决定成果的转移转化,不需审批或备案,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拥有优先处置权。高校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本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高校院所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

     另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后,领导班子正职可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和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我市引进的共建院所,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所长负责制的,领导班子正副职均可获得一定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青岛新闻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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