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12日讯 近日,市北法院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林某乘坐公交车时,要求提前下车未果,揪扯司机致使该车与另一公交车相撞,被告人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乘坐363路公交车行至福州路东小区车站时,因发现自己坐错车后要求司机刁某停车,说要下车。司机刁某对林某讲明按照行车规定其驾驶的363路公交车中途没站,不能停靠下车。
后当车行至伊春路与福州北路路口北20米处时,被告人林某用手来回揪扯司机刁某要求停车,导致车辆失控撞上路边停靠在左侧的211路公交车尾部,致使两车受损,损失合计9700余元。后刁某将被告人林某控制住,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查获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采取过激手段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进而导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青岛新闻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