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养狗咬伤他人 狗主人赔了13万9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李沧区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因狗咬人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4年8月8日晚7时许,64岁的刘某外出散步时被李某的狗扑倒受伤。李某没有养犬证,事发时也没有拴狗。李某将刘某送往医院治疗。第二天,刘某转院治疗,医生诊断为:左侧胫骨骨折、右大腿被狗咬伤、左膝皮肤挫伤、右侧下尺桡关节脱位等,手术治疗后住院20天。2015年11月23日,刘某至医院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住院4天。司法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139441.61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记者 戴 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