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7月16日讯 今年上半年,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对酒店、宾馆、停车场、商场、超市、景区景点等经营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例,包括不明码标价、收取餐巾费未公示价格、虚假价格诱骗等五大典型案例。其中,单县路、汶水路、成武路等5处停车场因未明码标价被罚款。
案例一:市南区爱家福超市上杭路二店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市南区物价局于2016年1月19日对市南区爱家福超市上杭路二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经营过程中存在牛奶、红酒、白酒等多种商品无明码标价、面包等多种商品货签不对位问题。
该单位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南区物价局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青岛群力达工贸中心酒店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案
2016年1月7日,市北区物价局对青岛群力达工贸中心某酒店进行了检查。经查,该酒店收取餐巾费未公示价格。该酒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价格违法行为。市北区物价局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该酒店立即整改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青岛民安泊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2016年4月26日,青岛市物价局在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过程中,依法对青岛民安泊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单县路、汶水路、成武路停车场的收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上述停车场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问题。
上述停车场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青岛市物价局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上述停车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对单县路、汶水路、成武路三处停车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青岛云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泊车服务分公司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案
2016年4月6日,青岛市物价局在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过程中,依法对青岛云帆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泊车服务分公司和兴路、昌乐路停车场的收费公示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上述停车场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码标价的问题。
上述停车场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构成 “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青岛市物价局依据有关价格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上述停车场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作出了对和兴路、昌乐路两处停车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青岛市海飞轩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市物价局对青岛市海飞轩商贸有限公司销售T1127T苏泊尔炒锅、煎锅、套锅炫彩三件套装的价格行为进行了检查。经查,该公司以“原价718,钜惠价¥359元”的形式对商品价格进行宣传。但经落实,T1127T商品自上架以来从未以718元的价格成交过。
该公司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青岛市物价局于2016年1月4日对其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青岛新闻网记者 任俊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