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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私家车恶意连别出警警车 车主已被行政拘留

来源:青岛日报/青报网 作者: 2016-08-12 11:21:42 字号:A- A+

    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记者从市南交警大队了解到,8月4日,民警根据指挥中心指示前往澳门路出警时,在福州南路被一辆私家车连续恶意别车,险些造成警车发生事故。私家车驾驶员董某某被行政拘留10天。

    据介绍,当天中午,刚在闽江路处置完一起交通事故的隋警官接到指挥中心指令,澳门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需要尽快处置。由于当时福州路北向南方向至香港路车流量较大,于是,隋警官驾驶制式警车,闪着警灯借用公交专用道准备通过香港路,不料一辆沿着福州路北向南行驶的私家车,发现右侧有辆闪着警灯的警车后,不仅没有避让,反而加速跑到警车前面。

    隋警官立即减速跟在这辆车后面,并没有在意。可后来发生的一连串事情,让隋警官不可理解。该私家车在超越警车后连续进行恶意别车,最后一次忽然冲到警车前面紧接着急刹车,致使警车采取紧急避让措施撞上路边的花坛,右前轮受损。而此时,私家车驾驶人董某某停下车来,说“我让你就让你,不让你,你开警车怎么了?”

    面对民警的警告,董某某没有停止无理取闹。民警只好拔打110,通知大队指挥中心另外派民警前往事故现场。随后赶到的110民警在了解完相关情况后,将董某某带到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询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其中第三款规定,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工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绕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二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第三款,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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