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首发报道】
青岛新闻网8月12日讯 12日上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的罪犯崔思峰执行死刑。
2015年3月10日10时许,女青年孙某某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查获。孙某某称毒品系罪犯崔思峰提供,民警遂对孙某某暂住的旅馆进行布控。当日14时30分许,崔思峰驾车至该旅馆找孙某某,在旅馆外守候的民警张某发现崔思峰可疑,遂上前亮明警察身份,要求崔思峰出示身份证。崔思峰拒不出示并开始倒车,民警王鑫、包某某上前支援。
崔思峰为摆脱围堵,迅速驾车向前冲,将王鑫撞倒,包某某头部撞伤。崔思峰急速倒车,车尾撞到停在此处的越野车,见无法倒车逃走,崔思峰又驾车向前冲,致该车碾压过躺在车前的王鑫。见前方有车辆阻挡无法前行,遂再次倒车,又碾压过王鑫,车尾部撞到停在路边的轿车。当崔思峰欲继续驾车向前冲撞时,被在场其他民警拖出驾驶室。
同年3月25日,王鑫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15年8月18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崔思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430元。崔思峰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15年11月25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崔思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崔思峰明知民警在执行任务,拒不接受检查,为达到逃跑目的,不顾执勤民警的生命安危,来回急速驾车,造成被害人王鑫被车辆撞倒后碾压致死、被害人包某某轻微伤,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崔思峰曾因犯罪两次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从重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崔思峰执行死刑的命令。(青岛新闻网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吕佼 时满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