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曲某受雇于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保安。2014年6月16日半夜,他在值班时,一同值班的王某某趁其不备用匕首突然捅、刺其胸、腹部三刀,构成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两个九级,造成其经济损失达27万余元。王某某的杀人动机是怀疑曲某在其饭菜、饮水中下毒。
曲某向崂山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律师认为,受援人在工作时遭受人身伤害致伤、致残,其赔偿责任主体应为雇主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给予赔偿。本案历时一年多,受援人终于胜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受援人曲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57191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