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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考报考者如作弊永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 2016-09-28 14:12:33 字号:A- A+

官方:公考报考者如作弊永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考试资料图 武俊杰摄

    中新网9月28日电据人社部网站消息,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联合发文,人社部公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09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根据立法法对部门规章设定处理权限的新要求,《办法》规定,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视情形记录5年或者长期记录。

    《办法》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惩处力度,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永远不允许进入公务员队伍。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有力打击借用高科技手段的作弊行为,《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增加了雷同答卷的处理条款,明确了雷同答卷的处理程序。

    《办法》完善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程序,明确了现场处置、作出决定前告知、决定书制作及送达、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等一系列程序,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办法全文如下: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考者和工作人员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认定与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按照公务员考试录用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职责权限,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报考者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的,由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

    报考者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或者伪造学历证明及其他有关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报考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中央一级招录机关作出处理。报考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由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考试机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省级以上考试机构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报考者在体检过程中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有串通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并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一条报考者在考察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妨碍考察工作正常进行行为的,由负责组织考察的招录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不予录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报考者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签字,报送负责组织考试录用的部门。

    第十三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报考者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报考者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报考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报考者。

    第十五条试用期间查明报考者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中央一级招录机关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录用并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理。

    任职定级后查明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辞退处理或者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报考者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七条录用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其中,公务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报考者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录用工作人员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录用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的管理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11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号)同时废止。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人就《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共同颁布了《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宣布废止2009年颁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近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有关机关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涉及广大考生切身利益,事关考试录用工作全局。2009年以来,《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对于严肃考试纪律、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维护考试秩序、促进考试录用工作公平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形势的发展,针对一些新的情况,该规定也需要加以完善。三部门认真总结经验,反复论证,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有规定进行了修订,重新颁布了《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严肃考试纪律、营造考试录用工作的良好氛围、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制定《办法》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答: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切实维护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在制定《办法》时,主要有以下四点考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问题意识,全面落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要求,注重同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健全相关制度机制,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二是坚持严格管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从严管理公务员队伍的新精神新要求,把“从严”体现到工作的全过程,作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规定,进一步严明对报考者和工作人员的守法和纪律要求,切实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的良好秩序。三是坚持规范有序。总结实践经验,将近年工作中的新经验、新成果以法规条文的形式固定下来,完善了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程序,进一步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四是坚持以人为本。既严肃惩处违纪违规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广大遵规守纪考生的权益,又进一步畅通救济渠道,使受处理考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问:《办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答: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同公务员管理法规衔接。公务员管理法规要求对违反公务员录用纪律的报考者给予相应处理。《办法》在总结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报考者在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环节中的违纪违规情形及处理进行了细化,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同立法法衔接。2015年3月15日新颁布的立法法对部门规章的制定规范提出了新要求。为落实立法法要求,《办法》对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和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报考者取消当次报考资格、不予录用,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公务员录用考察的依据。三是同刑法修正案相衔接。《办法》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报考者和录用工作人员的相关守法和纪律要求,加大了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四是同治安管理处罚法衔接。《办法》要求报考者自觉维护考试录用工作秩序,并对有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理。

    问:当前,考试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严肃纪律,《办法》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任何破坏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考试作弊行为“零容忍”。一是继续严把考生纪律关。《办法》规定,报考者如果有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等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长期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作为录用考察的依据。二是加强对录用工作人员的管理。《办法》规定,录用工作人员组织、策划有组织作弊或者在有组织作弊中起主要作用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加大了对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办法》总结近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家其他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的相关规定,增加了雷同答卷处理的有关内容,为惩处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作弊的行为提供了依据。

    问:《办法》在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方面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提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办法》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完善了程序。明确了现场处置、作出决定前告知、决定书制作及送达、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救济等一系列程序,以规范程序保障考生权益。二是明确了考生知情权和申辩权。《办法》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考生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或者考试机构对考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三是畅通了救济渠道。考生对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问: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执行?

    答:我们将对《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进行专门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同时,加强对《办法》执行工作的监督,严肃有关工作纪律;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氛围,让全社会共同维护和监督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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