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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残疾老汉无人养 法院判两子女付老人赡养费

来源:齐鲁壹点 作者: 2016-10-10 12:49:30 字号:A- A+

    年过六旬且身患残疾的李老汉因两个继子不赡养自己,将二子女告上法庭。日前,黄岛法院判决二子女每人每月给付李老汉赡养费450元;李老汉今后因病花费的医疗费由二子女各负担二分之一。

    李老汉与二被告刘某某、刘某为继父子关系。李老汉与二被告母亲张某某结婚时,两个子女均不到十岁,李老汉和张某某将两子女抚养成人。后李老汉与张某某感情不和,于2014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李老汉回原籍生活,两子女随即不跟李老汉来往,李老汉以其无其他子女,又无社保,且李老汉眼睛有残疾,劳动能力越来越差为由要求二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二子女每人每月给付李老汉赡养费600元并另行承担李老汉日后的医疗费两被告每人各承担一半。

    李老汉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来源。李老汉离婚后主要生活来源靠其兄弟姐妹资助。2015年,李老汉到医院检查视力,医院诊断为白内障(双)。并经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视力(盲)残疾等级壹级。

    法庭上,两子女承认李老汉抚养过自己,但以自己生活也并不富裕为由,暂时无能力赡养。

    法庭审理后判决二子女每人每月给付李老汉赡养费450元,并于每月的月底前给付;李老汉今后因病花费的医疗费,退出医疗报销部分,剩余医疗费由二子女各负担二分之一。

    法官说法:

    本案的承办法官介绍说,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的强制性义务,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被告系继父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李老汉与两被告之母结婚时,二被告还未成年。李老汉和被告母亲一起将二被告抚养长大成人,虽李老汉与被告母亲离婚,但李老汉与二被告之间的继父子不能因此解除,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因此,李老汉要求二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李老汉因眼睛视力壹级残疾,无劳动能力,也无生活来源,被告应当承担其赡养义务。

    法官感悟:

    另外,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亦应涵盖精神关心、生活照顾等多方面的内容。赡养人有义务保证被赡养人生活充实、精神愉快。子女作为晚辈应在今后的日常生活及精神上给予父母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如经常看望、问候,生病时帮助去医治、看护等,让父母身心愉快地安度晚年。百善孝为先,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又是一个道德问题。(青岛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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