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青岛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对“清江路命案”的被告人赵某提起公诉。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6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驾车行驶至市北区清江路与淮安路路口时,与一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在等待保险公司出险时,赵某因故与从附近超市出来的被害人翟某发生口角并厮打。后赵某趁翟某不备,持从其轿车后备箱内取出的棒球棍击打翟某后脑部,将翟某打倒在地后,又朝翟某的头面部、颈部、胸腹部、手臂等部位击打二十余下,再持水泥砖块朝翟的头面部击打数下,致翟某当场死亡。案发后,赵某拨打110称发生交通事故,后被赶到现场处警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32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记者戴谦 通讯员 王海声)